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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4 15:40:23

帮刷好评,为不诚信商家虚假宣传

作者: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庄萍萍 刘更新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帮刷好评,为不诚信商家虚假宣传

法院:应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如今,很多人在网络购物、消费时都会先查看其他用户给出的评价,“刷好评”服务和由此引发的乱象也随之出现。近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有偿虚假刷量、商品好评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案情回顾

某信息咨询公司作为某第三方评价平台的运营主体,主营业务是为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点评及消费优惠等信息服务。该公司在某第三方评价平台搭建的信用评价体系,目的在于引导平台商家诚信经营,为消费者选择相关商品及服务提供参考,解决网络消费环境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024年12月,某信息咨询公司发现,张某、郑某经营的代运营公司某管理咨询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为入驻商家提供有偿虚假刷量、商品好评等服务,遂起诉至泉港法院。

法院调解

某信息咨询公司认为,某管理咨询公司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不诚信商家在某第三方评价平台虚假宣传,使不诚信商家基于虚假的销售数据和用户评价获得竞争优势和交易机会,损害了诚信经营商家的竞争利益,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干扰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平台信用评价流量受到严重影响;某管理咨询公司的行为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及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该公司已经注销登记,张某、郑某作为公司股东应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张某、郑某对其公司实施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予以认可,侵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泉港法院调解,张某、郑某同意立即停止针对某第三方评价平台进行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某信息咨询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法官说法

有偿虚假刷量、虚假好评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案中,某信息咨询公司系某第三方评价平台的运营主体,张某、郑某经营的某管理咨询公司利用网络技术手段,为进驻某第三方评价平台的商家提供有偿虚假刷量、商品好评等服务的行为,干扰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模式和活动,损害其他经营者、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该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和良性竞争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责任。

作为代运营公司,提供网络服务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不得实施数据造假行为,否则将得不偿失。

对于商家而言,诚信经营是立业之本,不得通过刷单、虚假好评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唯有通过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方能赢得消费者长期的信任和口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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