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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放弃社保,企业可以不缴纳吗? 法院:不能!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 现实生活中,存在劳动者为多拿现金放弃社保,用人单位为节约成本而应允的违规情形。近日,连城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员工放弃社保后又反悔引发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法院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补缴社保产生的滞纳金损失应按比例分担。 案情回顾 2018年2月27日,阿毅(化名)进入连城某公司工作,并向某公司出具《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书面材料,载明因阿毅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某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每月以现金的方式补偿阿毅。2023年2月12日,阿毅因旷工被公司辞退,2023年11月6日,阿毅投诉举报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公积金。2023年12月15日,某公司为阿毅补缴医疗保险费23286.87元、生育险费2037.58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3664.32元、垫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纳)11200.4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28088.56元。2024年3月18日,某公司以阿毅因自愿承诺公司无须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由其自行承担补缴社会保险产生的滞纳金为由向连城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用人单位负有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劳动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不论劳动者是否承诺放弃社保,用人单位都负有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阿毅与某公司签订《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该行为不仅损害阿毅个人社会保险利益,也侵害全体社会的整体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约定。 此案系阿毅个人原因放弃参加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进而导致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产生,故对于滞纳金28088.56元,可以认定为某公司与阿毅为履行《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而导致的损失。现因《放弃参加社会保险承诺书》无效,且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对滞纳金损失28088.56元应按各自应缴纳的比例进行分担。故依法判令某公司应承担滞纳金的比例为67.87%计19063.71元,阿毅应承担滞纳金的比例为32.13%计9024.85元。阿毅不服提起上诉。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无法通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方约定或劳动者的单方面承诺事先排除。 作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得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强制、诱使员工作出减轻公司缴纳社保责任的承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按时、足额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应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为自身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当用人单位强制或诱使自己放弃社保时,应据理力争、敢于说“不”。如用人单位不履行社保缴纳义务时,劳动者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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