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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宁化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 刘某于2012年受某公司委派到A项目任项目经理,因公司未支付刘某从2015年1月到2016年4月共16个月的项目经理工资56000元和2016年5、6月项目期外基本工资1400元。刘某多次催讨无果,无奈诉至法院。 庭审中,某公司承认刘某在A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但公司只欠刘某2015年3月至2016年4月共计14个月工资,并提出刘某日常工作期间没有工作任务,仅需抵达工作现场,工作强度低,每个月工资也应相应减少。双方就支付的工资金额产生分歧,僵持不下。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耐心倾听双方的诉求后,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从情、理、法多个角度针对争议焦点进行沟通调解。经过承办法官不懈努力,最终以2500元的月薪确定刘某劳务工资合计35000元,刘某也体谅公司的难处,同意给予一定宽限期,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半个月后,某公司将剩余全部劳务工资35000元汇入刘某账户。至此,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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