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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颜值经济”的繁荣,非法行医、不规范经营、虚假宣传、隐瞒欺诈等行为也随之而来。未取得相关资质为他人进行医疗美容是否构成欺诈?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因无证隆胸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回顾 钟某系福州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股东,2023年7月,谢某经朋友介绍在钟某处咨询整形隆胸。2023年9月9日,双方确定隆胸方案,即采用注射液体方式隆胸,谢某向钟某支付定金。双方原约定在酒店注射隆胸产品,因谢某未携带身份证无法办理入住手续,故改为在钟某朋友承租的一间房屋内进行。2023年9月16日,谢某接受钟某的隆胸手术,注射结束后,谢某支付剩余费用。次日,谢某就左侧乳腺疼痛、恶心、高烧等症状向钟某微信咨询,钟某表示术后前期系肿胀期,疼痛属正常反应,后谢某前往医院就医。 谢某认为钟某未取得医疗美容资质就对其进行注射隆胸,应赔偿其损失,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钟某退还隆胸手术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 法院审理 侵犯消费者知情权构成欺诈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作为医疗美容门诊部的股东,其自2016年起不间断地在微信朋友圈宣传医疗美容相关产品、知识及其本人操作的医美手术,其中包括隆胸广告,性质上属于发布互联网广告。谢某基于钟某多年的美容产品及隆胸广告,对钟某产生信任,并于2023年7月起向钟某咨询隆胸事宜,在双方协商好价格后注射隆胸液体。 此案中,钟某在明知其不具有医疗美容相关资质情况下,仍然向谢某提供案涉服务,该行为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对消费者的消费抉择产生重大影响,构成欺诈,消费者可要求“退一赔三”。据此,法院判决钟某退还3万元手术费,并赔偿三倍服务费共计9万元。 法官说法 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应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医疗美容并非普通生活美容,无论是纹眉、割双眼皮这种微型医美还是吸脂、隆胸这种高难度医美都属于医疗手术范畴,医师必须具备相应执业资格证,医疗场所必须具备执业许可证。行为人在明知无上述资质的情况下为就诊人进行医美,即便未造成就诊人损害亦构成欺诈,就诊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之规定,要求经营者赔偿。如果行为人的医疗行为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并达到情节严重程度的,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爱美人士在手术前要审慎核实医院及医生是否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和医师资格证等,服务合同中要明确费用、风险及责任,过程中要保留好病历、收费凭证等材料,若发生纠纷应及时正当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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