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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入股,公司有了利润直接分红,却被判返还,这是为什么?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甲某、乙某、丙某、丁某、戊某签订《股权合作协议》,约定5人共同投资150万元经营某艺术培训公司。2019年6月,艺术培训公司开始试营业,并以公司名义收取学员培训费。2020年12月,艺术培训公司正式成立。2019年8月至2023年6月,5人认为公司账面资金充足,多次通过微信群达成分红合意,公司成立前后向5人分配7次款项。 2023年8月,公司账户的现金无法满足学员退费及公司日常经营所需,公司要求各股东将提前分配的款项返还给公司。戊某和丁某及时将所得的分配款返还给公司,而甲某、乙某、丙某在收到通知后未返还所得分配款,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3人退还分配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公司和甲某等5人均认可分配款项来源为出资款和学员学费。甲某、乙某、丙某认为,公司成立前的行为应为合伙行为,前3次分配的款项应是合伙关系中分配的款项,而不是公司财产;公司成立后,所有股东是在公司盈利且达成分红合意的前提下进行分配,对分配的数额和款项性质均应是明知的,故后4次的分红行为也无不当。 法院审理: 返还分配款项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甲某等5人均确认其投资的款项用途为经营案涉培训公司,《股权合作协议》中亦约定目标公司为案涉艺术培训公司,且公司成立前后均是以案涉艺术培训公司名义对外经营,结合聊天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公司成立前后在财产上未做分割或结算,分配款项来源无论是学员学费还是各股东的出资款项均应被认定为公司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五条规定,公司如进行盈余分配,应是在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情况下,再由股东会制定分配方案后方可进行分配。此案中,在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情况下,公司股东经合议分配公司财产,侵害了公司的权利,亦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股东应将各自收取的分配款项返还公司。 关于资金占用利息问题,甲某、乙某、丙某未将分配款项返还,给公司造成损失,故公司主张按照各股东应返还的金额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甲某、乙某、丙某返还公司款项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甲某、乙某、丙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必须依法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从公司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法定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巩固公司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 股东要求公司分红除通过股东会决议外,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盈余分配条件,如存在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弥补之前年度亏损等。此案中,某艺术培训公司分红前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亦不是依法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更没有召开股东会形成分红决议,违反《公司法》对法定公积金提取的强制性规定,属于违法分红,损害了公司财产基础和抗风险能力,从长期来看,将会降低公司对外偿债能力,进而损害债权人利益。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公司必须依法提取和使用法定公积金,不得以其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取消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或削减法定公积金的提取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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