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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桥资金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融通,使用过桥资金完成公司实缴,一旦股东抽逃出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均需共担责任。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追收股东抽逃出资纠纷案,明确即便股东已转让股权,若存在抽逃出资行为,仍需承担返还义务,相关责任人应负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 位于龙岩新罗的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9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陈某、连某分别持股51%、49%,陈某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连某任监事。验资报告显示,公司实收注册资本100万元,均为货币出资。在公司成立前夕,案外人廖某向陈某、连某分别转账51万元、49万元,二人随即向公司注资。然而,公司在2013年4月23日向廖某某转款99万元,廖某某又将该款项转回廖某,资金形成闭环流转。此后,公司于2013年6月6日向他人转款9990元。 2014年至2016年间,某贸易公司股权多次转让,企业类型变更为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也进行了变更。2024年4月,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津某公司对某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新罗法院审理。2024年7月,新罗法院裁定确认5户债权人超1394万元债权,并宣告某贸易公司破产,终结破产程序 。 破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陈某、连某的资金流转异常,遂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人分别返还出资款51万元、49万元并支付利息,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抽逃出资应返还出资款并担责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陈某、连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以及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抽逃出资需满足主体为已实缴股东、对象为已缴出资且损害相关方利益等条件。结合案件资金流转证据,可认定陈某、连某以获取验资为目的,实施资金过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公司向他人转出的9990元,因无证据证明与二人抽逃出资行为有关,未予支持。鉴于二人未证实后续补缴出资,新罗法院按股权比例认定其抽逃出资款分别为50万余元、48万余元 。同时,二人作为发起股东,分别担任公司重要职务,存在怠于监管出资义务、放任协助抽逃出资的情形,应承担连带责任。 新罗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连某分别返还出资款50万余元、48万余元并支付利息,且对返还义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连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公司成立后 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资本是构成公司独立人格的重要条件,也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和对外承担责任的物质基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即便股东已将股权转让他人,当发生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之情形时,对于股东以获取验资为目的,短暂地将资金转入又转出的资金过桥行为,实质上可认定出资仍未到位,构成抽逃出资,股东应当承担返还义务。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怠于履行监管出资义务,导致股东抽逃出资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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