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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22 16:16:55

福建法治报2025年5月22日公告

作者:福建法治报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认领公告

2025年1月21日,宁德海警局执法艇在福鼎市冬瓜屿附近海域(北纬27°6′30″,东经120°24′49″)查获一艘涂刷“闽福鼎渔运03283”的钢制渔船。经查:该船船长约35.3米,船宽约6.3米,船身为蓝色,驾驶台为白色,船舶运载一批冻品共55.973369吨。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舶及船载冻品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相关合法、齐全手续证明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05937581999,联系地址:宁德市福鼎市沙埕镇岙口村旧城1号)

宁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

2025年5月22日

认领公告

2025年4月25日,宁德海警局执法艇在福鼎市沙埕镇岙腰村中岙码头附近海域(北纬27°10′9″,东经120°23′11″)查获一艘未涂刷船名船号的钢制船舶。经查:该船船长约17.6米,船宽约3.8米,船身及驾驶台为黑色,船舶运载一批油品共10.64吨。现依法予以公告,请该船舶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持相关合法、齐全手续证明到我单位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联系电话:05937581999,联系地址:宁德市福鼎市沙埕镇岙口村旧城1号)

宁德海警局福鼎工作站

2025年5月22日

福州卓越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会受理申请人曹樟秀与被申请人福州卓越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2025)榕仲受518号],现向你公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选定仲裁员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将于选定仲裁员期限届满后第一个工作日组成仲裁庭,于2025年8月20日下午15:00在本会第一仲裁室开庭审理。请于仲裁庭组成后第一个工作日到本会领取《仲裁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福州仲裁委员会

2025年5月22日

遗失声明

福州海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州海坤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2日

遗失声明

哈工(福建三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壹枚,现声明作废。

哈工(福建三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2日

遗失声明

屏南过山农家种植专业合作社不慎遗失一枚公章(编码:35092310006041),现特此声明作废。

屏南过山农家种植专业合作社

2025年5月22日

清算公告

根据《章程》及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福建省外贸单证服务行业协会于2025年5月20日决定解散,现依法办理注销登记,请有关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起四十五日内,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到本协会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咸

联系电话:18065080001

联系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68号宏利大厦7层

福建省外贸单证服务行业协会

2025年5月22日

声明

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91330103773564529P)原设立的“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漳州分公司”(91350603MA34C59M2N)已于2023年7月20日注销,所有印章(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均已缴销作废。即日起,任何以该分公司名义或使用其印章的行为均与本公司无关,责任自负。

特此声明。

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5月22日

遗失声明

廖首炊,2025年5月20日因保管不善,遗失福建省司法厅2024年07月4日颁发的专职律师执业证书,执业机构:福建商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504199410759049,执业证书流水号:11880255,现声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廖首炊

2025年5月22日

债权转让公告

根据债权转让相关规定,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游小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ZCYH-FZ-2025042407),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已经将刘静怡的贷款主债权本金6,506,514.71元及利息和相应的权力转让给游小鸿。自转让之日起债务人刘静怡在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上述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延迟履行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应向游小鸿直接清偿,现予以公告。

债权转让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地址: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320号怡森滑冰官一至三层

债权受让人:游小鸿

2025年5月22日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公告

惠市监(队)罚送告〔2025〕1号

泉州食达康市场运营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5月7日依法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监罚〔2025〕9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内容是:

你公司与螺城中心市场、蔬菜批发市场、崇武新市场等三个市场内的商户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由你公司代收代缴电费。你公司未与商户约定公摊、线损电费的收取方式,而是通过提高电费单价的方式将公摊、线损电费加在电费中收取,向商户收取的电费单价均高于向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惠安县供电公司缴交的电费单价,共计多收电费56529.6元。

本局于2025年3月25日在本局微信公众号、惠安县政府官网刊登公告,于2025年3月26日在福建法治报刊登公告,并在你公司住所地和本局公告栏张贴公告,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6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6529.6元。

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惠市监罚〔2025〕9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所处罚款,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惠安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大队开具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自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惠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鲤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前述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陈志强、陈坤华联系电话:0595-87336098

联系地址: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西苑南路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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