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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建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法院在伊家乡兰溪村开展一起非法狩猎案件的公开庭审活动,将巡回法庭搬到村民“家门口”。 2024年11月,村民周某某为食用野生动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工具狩猎夹进行非法狩猎。其在伊家乡兰溪村“大坑”山场的荒田和林区交界处,设置了2个狩猎夹,猎获两只白鹇。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建宁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庭审现场,检察官展示猎夹、被捕动物照片等证据,结合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猎获的2只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核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构成非法狩猎罪。法院当庭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没收非法狩猎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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