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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成枷锁,管教失控谁担责? ——律师解读家庭教育惩戒的法律边界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一名母亲管教9岁女儿时实施打骂,致其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目前,母亲郑某某已被刑拘,案件正在侦办中。该事件引发公众对家庭教育暴力法律责任的关注。为此,记者邀请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婷玲律师就该事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详细解析。 事件回顾 5月15日,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办事处发布情况通报,5月8日晚,该街道辖区居民郑某某在家中管教女儿胡某某时,对其进行训斥打骂,致使胡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不幸离世。目前,街道正在协助家属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该家庭给予关心关爱。 据报道,当地市民表示,该户人家不止一个孩子。郭南村村委会负责人称,这家所有孩子都是这名母亲亲生。事发时,孩子父亲在国外,目前已赶回国内。 问题①:涉事母亲殴打孩子致其死亡犯了什么罪?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郑某某殴打孩子致其死亡可能构成虐待罪或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过失致人死亡罪等几种罪名,但需要结合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主观目的和犯罪动机等情况,综合进行分析判断。 虐待罪指以打骂、冻饿、强迫过度劳动、有病不予治疗、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手段,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包括身体伤害,还包括精神伤害,如禁闭、讽刺、谩骂、侮辱等。若郑某某存在长期、多次的殴打、辱骂孩子等行为,且情节恶劣(如持续时间长、手段残忍、后果严重),而此次犯罪又是长期虐待的延续,则可能构成虐待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致人重伤、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等情况。若郑某某是在单次管教中因暴力直接导致胡某某受伤并最终死亡,则其主观上具有伤害的故意,则可能构成此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形。若郑某某此次原本并无伤害的故意,但却是因管教失当(如失手击打要害部位)导致死亡,则可能构成此罪。 在该事件中,需查明郑某某是否存在长期对胡某某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若其此前曾多次殴打胡某某,这次又是实施持续性的暴力行为,则可能构成虐待罪;若此次为偶发但因暴力程度直接致死,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 问题②:涉事母亲殴打孩子致其死亡如何量刑?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虐待致人死亡或过失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为七年,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 该事件中,具体的量刑标准需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动机、手段以及造成的后果、事后是否积极施救、悔罪态度等诸多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再作出相应的认定。 问题③:家庭教育惩戒的法律边界是什么?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日常生活中,家长基于监护职责,采取口头教导、适度惩戒(如限制娱乐时间)、行为规范引导等方式,未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这是合法教育行为。若有体罚(如殴打、长期饥饿)、精神压迫(如长期辱骂、恐吓)等情形,造成未成年人身体轻伤以上伤害、严重心理障碍或辍学等后果,则涉嫌违法犯罪。 家庭教育的合法性边界核心在于“目的正当性”与“手段合理性”。在此建议监护人,在法律框架内履行监护职责,遵循“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原则,优先采用沟通、引导等非暴力方式,帮助孩子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警惕“以爱之名”过度干预子女生活,避免侵犯子女人格权、受教育权等法定权利。 问题④:涉事父亲是否需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若父亲并未参与施暴行为且无证据表明其知情或放任,通常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但若其长期默许郑某某实施虐待行为或有参与其中,则可能成为郑某某涉嫌虐待罪的共犯。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对子女负有监护义务。若父亲长期未履行保护职责,可能被撤销监护权,并需继续支付抚养费。 该事件中,父亲事发时在国外,需结合其日常监护行为判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问题⑤:其他子女应如何救济?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当地的民政部门或妇联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将孩子转移至其他亲属或福利机构,避免继续受害。同时,孩子本人或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联等组织可向法院申请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施暴人员接触子女。若父母均被追责,法院可指定其他监护人或机构担任监护人。 此外,社区及专业机构需为其他子女提供心理辅导,减轻创伤。 新闻延伸 5月19日,网传浙江杭州智力运动学校一9岁的围棋少年朱某鑫从高楼一跃而下,生前长期因输棋被父亲极端殴打。 “孩子当晚受了刺激,跳楼自杀了。孩子(轻生)应该是跟他家庭关系有关,他家庭破碎父母离异,父亲对待孩子可能粗暴了一点,挺可惜的。”5月21日,围棋协会工作人员证实了朱某鑫死亡的消息,还表示,“听说其他家长在比赛中,也看到朱某鑫父亲因为孩子输了棋,对孩子拳打脚踢,其他家长也反映过(家暴问题)。” 目前,警方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拓展问题①:父母辱骂殴打孩子后孩子自杀,父母应负何种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父母辱骂殴打孩子,导致孩子自杀死亡,是否构成犯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辱骂殴打的行为严重侮辱了孩子的人格尊严,且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标准,可能涉嫌侮辱罪。但侮辱罪通常与孩子的死亡结果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司法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时,要有证据可以证明其父母的侮辱行为与孩子的自杀结果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司法实践中,单纯言语侮辱导致自杀的案例较少,需要结合其他犯罪行为(如虐待)综合认定。 如果父母的殴打行为直接造成孩子身体伤害,并因伤情加重或并发症导致自杀,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需证明自杀行为与身体伤害直接相关(如因重伤无法承受痛苦而自杀)。 拓展问题②:父母对子女的哪些行为可能构成犯罪?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父母对子女实施的可能违法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长期辱骂恐吓、未尽监护职责、强迫劳动或剥削、干涉子女受教育权、侵犯财产权等。其中,家庭暴力尤为常见。有些父母认为打骂孩子是正常教育,但即使出于教育目的,过度体罚也是违法的。 这些行为不仅违法犯罪,还会对子女的成长和教育产生严重影响。例如,父母有刑事犯罪记录可能会影响子女报考警校、军校等需要严格政审的学校和岗位。此外,父母的违法行为也会在社会上产生负面影响,影响子女的社会评价和未来发展。 拓展问题③:遭受父母虐待,未成年人应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未成年人若遭遇父母虐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1. 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成年人或其他知情人可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实施虐待的父母进行处罚。若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通过法律威慑来制止虐待行为。 2. 向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反映情况。这些组织会积极介入,对父母进行调解、教育,促使他们认识到错误,停止虐待行为,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3. 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裁定禁止父母实施暴力、侮辱、虐待、控制等行为,为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及时有效的司法保护。或通过法律程序变更抚养权,让未成年人脱离虐待环境,由更合适的监护人抚养。同时,未成年人或其他监护人还能要求虐待方给予民事赔偿,弥补未成年人身心受到的伤害。 相关案例 1. 山西“男孩被虐致死案”宣判:继父死刑、生母无期 2023年5月,山西运城临猗县10岁男孩张某某遭生母与继父长期虐待致死。生母与继父谎称男孩失踪,并将遗体埋入祖坟。法医鉴定显示,张某某全身遍布钝器击打伤,腰背、臀部及四肢因长期受虐导致器官功能衰竭,最终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二人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虐待罪,且均为主犯,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今年4月28日,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继父死刑、生母无期徒刑。 (来源:黄河新闻网) 2. 殴打虐待10岁孩子致死,父母均获刑 江西一未成年被害人张某自小由爷爷、奶奶抚养,10岁后随父母张某辉、张某美生活。因学习不好、不听话等原因,张某辉、张某美经常对张某采取捆绑、殴打等不当教育方式。2020年7月22日,张某被张某美殴打、捆绑、饥饿,且被反锁在家,张某辉赞同张某美做法。2020年7月24日早上,张某美发现张某倒在卫生间门口,进行急救后将张某送至卫生院。经医生诊断,张某已经死亡。经鉴定,张某系体位式窒息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美、张某辉采取殴打、捆绑、饥饿等虐待方式致张某死亡,其行为构成虐待罪,且系共同犯罪。张某美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但其虐待手段残忍,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对其从轻处罚的幅度不宜过大。张某辉系从犯,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其具有前科情节,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虐待罪判处张某美有期徒刑6年、张某辉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 禁止家庭暴力(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2. 强制报告制度(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3. 撤销监护权(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1. 家庭暴力的定义(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2. 人身安全保护令(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1. 家庭教育指导(第四十九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 禁止家暴(第五十三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律师提醒 无论是亲生父母,还是继父母,教育的方法都应该有度,不得使用过于严厉的言辞或体罚等暴力手段。若随意以暴力的方式殴打孩子或对孩子进行言语凌辱、限制自由等行为进行摧残迫害,从而造成孩子身体和精神健康遭受严重损害的,家长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青少年心理健康的关注和保护,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的成长环境。 普法后记 9岁的孩童,是枝头初绽的嫩芽。胡某某的生命,在母亲失控的管教中永远凋零;围棋少年一跃而下,以决绝的方式脱离父亲掌控。这背后,不仅是个体家庭的悲剧,更是全社会需共同反思的课题。 每一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而非父母的附属品。教育的本质是爱与引导,而非暴力与控制。为人父母,应通过合法、文明方式履行监护职责,给予孩子耐心的引导和正确的教育,而不是暴力的打压。 同时,要从根本上破除“棍棒教育”的陈旧观念,还需构建起法律约束、心理干预与社会支持的三重“防护网”,才能避免以爱为名的伤害再度发生,让每一朵花儿都能在阳光下绽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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