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让新闻离你更近!
2025-05-28 14:04:10

米粉店主转行刷单 伪造好评非法得利

作者: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林宗汶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米粉店主转行刷单 伪造好评非法得利

法院:构成虚假广告罪获刑,违法所得全没收

挑选外卖时,你是否被某些店铺的超高销量和好评所吸引,进而不假思索地下单?然而,这些亮眼数据可能是商家通过不正当手段制造出来的假象。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虚假广告罪案件。

案情回顾:

刘某在福州经营一家米粉店,但店里的经营状况不佳、外卖订单量低迷。一次偶然机会,刘某了解到可以通过刷虚假订单、虚假评价等手段提升店铺商业数据。起初,刘某委托他人实施刷单操作,了解流程后自行刷单,并为周边门店提供刷单服务。

在积累一定操作经验后,刘某与林某达成合作,共同为商家提供刷单服务。其中,刘某负责招揽业务、接洽新商家,林某负责具体刷单操作事宜。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2人在外卖平台通过虚假交易及虚假好评,有偿帮助商户提高曝光度进而提升商户销量,获取的收益由刘某、林某按照六成、四成比例分配,二人违法所得共计30万余元。今年2月27日,公诉机关向鼓楼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虚假交易提升销量,属于虚假广告行为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通过虚假交易、虚假好评提升销量和曝光度,属于典型的虚假广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主要考量因素包括违法所得数额、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虚假广告的传播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此案中,刘某、林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作虚假宣传,违法所得达30万余元,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2人的刑事责任。因刘某、林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最终,法院以虚假广告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林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8000元;两人违法所得共计30万余元、以及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114部手机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

商业信誉的构建需以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基石。通过刷单等不正当手段虽能获取一时利益,却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社会诚信建设,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将受到法律制裁。各网络交易平台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技术监测手段,加强对商家数据异常波动、高频异常交易等情况的监测与筛查,建立健全虚假交易风险预警机制,对疑似刷单行为及时核查处理,从平台端筑牢防线,协同维护网络交易市场的健康生态。

头条推荐
热图推荐
精华推荐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