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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县检察院运用大数据自行补充侦查追诉盗采稀土漏罪—— 从“坐堂审查”向“调查复核” 近日,清流县检察院检察官结合办理的非法开采稀土案件,对县自然资源局及供电公司进行走访,跟踪了解县域稀土矿矿产资源的监管保护情况,沟通探讨运用电力数据监督模型发现非法开采稀土线索的可行性,推动建立稀土矿矿产资源保护的社会治理大格局。 2022年初,罗某某、傅某某等5人对邱寨村某山场的稀土矿含量进行勘测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商定在该山场开采稀土矿。同年5月,该山场的非法开采稀土矿行为被县自然资源部门查获。2023年5月,罗某某、傅某某等5人非法采矿案被移送清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注意到公安机关对罗某某、傅某某等5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均是取保候审。在对事实和证据逐项核对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事实和证据符合逮捕条件、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不适宜,遂直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通过审查电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在案证据,结合盗采稀土案件特点,研判分析该案可能还存在新的盗采稀土事实。针对案件存在的诸多疑点,承办检察官依法启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以查明案件事实。 为进一步完善证据锁链,还原事实真相,承办检察官再次讯问了相关犯罪嫌疑人,得到“罗某某、傅某某前往邱寨村某山场盗采稀土前,在嵩口村的其他山场也采过稀土,但具体地点不清楚”的线索。根据该线索,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向嵩口镇供电所、林业站调取该村近两年异常用电数据及相关山场信息,通过对电表信息与山场信息进行重合比对,锁定可疑山场并前往勘查。 经现场勘查,承办检察官在嵩口村村民魏某某及其父亲名下的两处山场发现遗留的盗采稀土痕迹,并将该线索移送自然资源部门开展调查鉴定。经鉴定,两处山场被破坏稀土矿氧化物总资源量达5.48吨,破坏矿产资源价值14万余元。随后,公安机关对这两处山场非法盗采稀土立案侦查,经侦查完毕后移送审查起诉。 2024年3月1日,清流县检察院追加起诉罗某某、傅某某等人在嵩口村两处山场非法盗采稀土的犯罪事实,另案起诉魏某某非法盗采稀土的犯罪事实。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引导教育罗某某、傅某某等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经鉴定,受损森林资源的林业碳汇价值合计为9680元,罗某某、傅某某等人赔偿林业碳汇损失并签署赔偿承诺书,且在开庭前缴纳赔偿金。 同年5月,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罗某某等5人有期徒刑3年9个月至2年7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3万元至4.8万元不等。 为推动源头治理,清流县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机关开展会商,对加强稀土资源监督管理、完善工作机制等提出建议,协同做好矿产资源保护的“后半篇文章”。今年2月,该院联合供电公司对县域各乡镇异常用电数据开展排查比对,在余朋乡2处山场发现盗采稀土现场,并提前介入调查,从而促成相关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稀土矿产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县范围进行“拉网式”排查。截至目前,共查获非法盗采点9处,对发生的非法盗采稀土行为,倒查相关干部、护林员的监管、巡查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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