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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武平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魏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赔偿受害人钟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万多元。 2024年7月,魏某电话联系钟某某欲协商双方债务纠纷问题,双方碰面后发生争吵,被人劝离。接着,魏某从附近摊位取得一把菜刀藏在身后,与钟某某继续争吵。在双方推搡过程中,魏某掏出菜刀朝钟某某挥砍,导致钟某某右手被砍伤。经鉴定,钟某某手臂、手指2处轻伤二级、1处轻微伤。 武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魏某持凶器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武平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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