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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不法分子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非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经泉州市洛江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决7名被告人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11个月至7年3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6000元至5万元不等罚金,没收涉案款物、违法所得、作案工具。 案情回顾 2023年至2024年期间,黄某向他人非法收购20只穿山甲、5只豹猫、1只蛇雕,通过大巴车寄货的方式,从广西送往泉州、漳州等地,分别售卖给韩某某、叶某乙。其后,韩某某宰杀1只穿山甲并食用,再分别售卖部分野生动物给叶某甲、叶某丙等人,叶某甲将收购的穿山甲宰杀后售卖给曾某某,叶某乙将收购的穿山甲处理后售卖给陈某某。2024年1月,公安机关抓获7名案涉人员,现场查获穿山甲及鳞片、豹猫、蛇雕等野生动物。 经鉴定,案涉穿山甲均为中华穿山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每只整体价值8万元;蛇雕、豹猫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每只整体价值分别为2.5万元、0.75万元。经查,黄某某案涉野生动物总价值166.25万元,韩某某案涉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总价值152.97万元,叶某丙案涉野生动物总价值80万元,叶某甲、叶某乙、陈某某、曾某某等4人案涉野生动物价值均为8万元。 经洛江区检察院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7名被告人提起公诉,洛江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私自捕杀、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严重危害物种繁衍,破坏大自然的生态平衡。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都是禁止食用的。为牟利铤而走险,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将受到法律严惩。保护野生动物人人有责,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林业部门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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