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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09 15:22:25

微信交易欠货款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吴燕芬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还好有你们帮忙调解,不然我都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讨回货款……”近日,收到货款的李某向惠安法院法官表达感谢。

2020年起,庄某通过微信向李某购买块石(用于建筑的石头),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全程用微信谈价格、下单。多次交易后,庄某未及时向李某支付货款。今年3月,李某急了,便把庄某告到惠安法院,要求庄某支付货款2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保全申请费、保费。

“他说的货款金额是错的,而且真正的买主是某混凝土公司,我只是工地管理人员,帮忙在微信上联系。这买卖是公司的,这些钱不应该我承担。”庄某辩解道。

“买卖合同的主体是谁?结欠货款金额为多少?费用损失应由谁承担?”受理案件后,惠安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立即着手对案情进行梳理,总结出了双方的争议焦点。然而,双方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全程微信交易,使得情况更加复杂。且若未经深入了解,贸然追加某混凝土公司参加诉讼,很可能增加各方诉累。

为尽快厘清案件事实、避免各方诉累,承办法官经综合考虑后决定先开庭审理,把事实理清楚,再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法。

“原告是否与直接案外人某混凝土公司有过买卖事宜的磋商,谁支付的货款……”

“被告与案外人某混凝土公司是否有劳动合同……”

法庭上,承办法官细致提问。随着庭审调查的展开,案件事实逐渐明朗,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也逐步明确。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立足当前查明的事实展开调解工作。

承办法官首先从已有证据和双方各自的举证责任角度出发,释明李某应对不同于双方聊天记录中谈及的货款金额进行举证,而庄某则应当对自己并非买卖主体进行举证。其次,承办法官进一步从收回货款和维护双方个人信誉角度向双方陈明利弊。

“庄某,从你们微信聊天的内容看,这买卖很大可能会被认定是你本人做的……”

“李某,你打官司最终是为了收回货款,把钱收回来才是硬道理。庄某现在确实也是经济困难,如果你们可以商量个分期付款的办法,对你们是双赢。”

在承办法官的耐心引导下,双方就货款金额、分期付款方式、费用损失承担等问题进行明确、商议。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庄某按李某主张的货款金额进行偿还,相关费用损失则由李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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