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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连城县检察院以被告人华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被告人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2020年9月,华某与老乡“阿明”一起吃夜宵时,“阿明”许诺华某只要其拿银行卡和U盾及绑定的手机卡给其使用,会给其1000元,并交代要办理一类卡,因为转账额度更高。几天后,华某按照“阿明”的办理了一张银行卡、U盾及一张新的手机卡绑定这张银行卡一并交给“阿明”,“阿明”按照约定给华某转账1000元。过了几个月,当地派出所打电话给华某并告知其该银行卡出问题,华某才将该银行卡注销。然而,经公安机关查明,在这短短几个月间,华某名下被他人使用的银行卡流水高达100余万,其中关联马某等3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5万余元。 2024年2月,被告人华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出违法所得、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犯罪提供银行卡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 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出卖自己的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这类看似简单的行为,极有可能让你沦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犯罪分子利用这些工具转移非法资金,逃避警方追查。一旦涉案,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面临罚款、判刑,个人征信也将留下污点,影响贷款、信用卡申请等金融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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