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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后申请执行,却发现财产被转移至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债权人认为债务人涉嫌通过离婚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来逃避债务执行。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近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0年11月10日,王某与陈某登记结婚。2020年5月25日,王某向刘某借款300万元。截至2023年6月15日,王某共计还款188万元,此后再未还款,刘某遂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王某应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3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裁决书生效后,王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7日,王某与陈某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订离婚协议,协议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约定:A房产及地下车位归女方所有,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B商店归女方所有,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C房产(已被法院冻结)归男方所有,银行贷款由男方负责;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车辆归女方所有,车贷由男方负责偿还。 2024年4月26日,刘某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王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关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不动产部分的条款。 法院审理 对债权实现造成损害,财产分割行为应撤销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于2020年5月25日收到刘某的借款300万元后,截至2023年6月15日共计还款188万元,此后再无还款。刘某于2023年10月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王某与陈某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刘某对王某的债权已实际发生。 此案中,王某与陈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涉及两套房产、一个店面、一个车位及一辆轿车,双方约定只有一套已被法院冻结的房产归王某所有,其余财产均归陈某所有,贷款均由王某负担,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由男方承担,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协议书并未明确对外债务及债权的具体数额、各自名下其他财产的具体数额,王某、陈某亦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在夫妻财产分割方面,王某与陈某之间明显不成比例。 同时,仲裁裁决生效后,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至今未能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王某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现有财产足以清偿其欠刘某的债务。因此,王某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其享有的房产、车位、车辆份额归属于陈某一方的行为,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王某的行为已对债权人刘某之债权实现造成损害。 此外,刘某于2024年4月26日向法院起诉行使撤销权,未过一年的除斥期间。综上,刘某主张撤销的诉请存在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债务人应履行债务清偿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现实中,存在个别债务人企图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降低偿债能力、逃避执行的情况,为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保证交易秩序的稳定,法律明确赋予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应持续关注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现债务人实施异常处分财产行为时,应及时取证;若涉及大额债务,可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应担保;一旦出现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应依法及时行使债权人撤销权,维护自身权益。 同时,债务人也应恪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履行债务清偿义务。通过转移财产等逃避执行的行为,若情节严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情形,可能面临罚款、拘留;若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构成要件,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相应刑事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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