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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0 15:51:48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原债务谁承担?

作者:罗发金 郑雨柔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原债务谁承担?

法院:由原经营者承担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后,原经营者在经营期间所欠的债务,由谁承担?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发生变更引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漳平某发型会所系于2008年10月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郑某为经营者。2024年3月1日,经营者由郑某变更为何某。在郑某经营期间,郑某与某发型会所共同向某银行借款20万元,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自2023年3月6日至2024年3月6日。借款期限届满后,郑某与某发型会所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某银行遂诉至漳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郑某与某发型会所共同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

变更后的个体工商户是独立主体,无需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因此,个体工商户的债务,实际上属于自然人或家庭的债务,此案所涉债务发生在郑某经营期间,应由郑某承担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登记。双方经营者同时申请办理的,登记机关可以合并办理。因此,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即使个体工商户字号不变,但实际原个体工商户已消灭,新个体工商户成立。

此案中,某发型会所的经营者已由郑某变更为何某,虽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场所均未改变,但变更后的某发型会所应为区别于原会所的独立主体,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郑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罚息、复利,驳回某银行请求某发型会所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

法官说法

变更前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原经营者负责

个体工商户的本质仍然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及其商事活动资格的法律化体现,是对自然人主体资格的确认,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作为经营者的自然人承担。因此,原则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变更后,变更之前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前的经营者负责,变更之后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变更后的经营者负责。

变更后的经营者对变更前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三种例外情形:

1. 债务加入。变更后的经营者与变更前的经营者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变更后的经营者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

2. 变更前后经营者存在特殊关系,如家庭成员、夫妻关系。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者为家庭成员中的一员,实际系家庭经营,变更后的经营者为另一家庭成员,则根据法律规定,都应以家庭财产承担个体工商户的债务。

3. 侵权行为。若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则根据法律规定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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