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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帮他人代取快递,包住宿交通,每件还能赚70元,如此赚快钱的背后实则暗藏犯罪。近日,闽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并对该案作出判决。 2024年6月,徐某在乘坐客车时认识了陌生男子小明(化名,另案处理)。在交谈中,小明得知徐某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便提出让徐某在福州各区县帮忙代取快递,每代取一件快递可获报酬70元,并承诺报销徐某在福州期间的住宿费、交通费,还为其提供联系使用的手机和取快递的电动车。在和对方聊天的过程中,徐某得知对方委托其所代取的快递可能系违法犯罪所得财物,但为牟利仍同意“帮助”,并在取得快递后按照小明所提供的定位将物品交给对方。 2024年9月,公安机关根据上游犯罪线索查明,徐某代取快递中的财物系用上游犯罪所得涉案财物购置的,总价值35195元。截至案发,徐某为小明代取快递20多件,包括住宿费、交通费等共计获利3000元。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投案自首。检察院以徐某犯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为牟利,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快递,仍代为取件、转移,查实转移犯罪所得共计3519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该案案情及徐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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