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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7 15:12:09

三明法院以司法之力筑牢文物保护屏障

作者: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钱玲 肖桠婷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守护自然珍宝 擦亮文化瑰宝

——三明法院以司法之力筑牢文物保护屏障

近期,“章公祖师”肉身坐佛追索案,被中国传媒大学法律系主任郑宁收录于《文化遗产法案例教材》中的文物保护典型案例编,这不仅是对个案司法价值的肯定,更折射出三明法院在历史文物保护领域的深耕与创新。

近年来,三明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推动文物司法保护工作机制创新,探索为辖区内古遗址、古文物提供全方位保护的新路径,全力守护自然珍宝,擦亮文化瑰宝。

以“零容忍”态度严惩破坏文物犯罪

2023年3月,沙县区富口镇白溪口村的一处山坳里,扛着盗墓工具、背着被盗文物的邹某维、陈某等三人被民警抓获——这是继2022年5月他们在南平市顺昌县盗掘另一处宋代土坑墓后的再次作案。此前,邹某维和林某群(另案处理)到顺昌县仁寿镇某山场,用锄头、铁锹等工具挖掘古墓。二人将盗得物出售后,每人非法获利2000元。

经福建省考古研究院鉴定,被盗掘墓葬的年代均为宋代,虽未列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但仍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

“古墓葬的保护范围,不能仅以‘是否已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墓葬’为界限。”沙县法院刑庭负责人张爱林解释,“我国刑法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即构成犯罪,立法本意在于全面保护文化遗产,而非仅保护已登记的名录内文物。”

最终,沙县法院判决邹某维、陈某等三人犯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

这起案件是三明法院严惩文物犯罪的缩影。2021年以来,三明全市法院共审结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盗窃、损毁文物等刑事案件7件11人。

以“精救济”守护非遗传承知识产权

2019年6月,大田县一起销售假冒泸州老窖酒的案件引发关注。被告人章某某明知126瓶泸州老窖酒为假冒涉案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买进卖出,被大田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刑罚。 

但保护并未止步于刑事判决。2019年10月,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向三明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章某某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商标不仅是企业的‘名片’,更是非遗技艺的‘活招牌’。”三明中院法官陈翔熙说。原来,案涉的泸州老窖传统酿造技艺在2006年就被评为首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品牌价值极高。尽管章某某已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侵权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品牌声誉损害,仍需通过民事赔偿弥补。

最终,三明中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判决章某某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万元。

“这起案件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刑事打击’与‘民事赔偿’不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递进关系。”陈翔熙表示,司法实践中,侵犯此类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纠纷,往往以“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形式出现。

三明法院坚持更新司法理念,透过现象看本质,通过支持权利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实现“惩治犯罪”与“救济权益”的双重目标,为非遗保护提供更全面的司法支撑。

以“全方位”发力厚植全民保护共识

被誉为“南方周口店”的万寿岩遗址,是第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将我省有人类活动的历史大幅提前至了旧石器时代中期。

为加大与古自然和古遗产相关的法律知识和环保知识的宣传力度,三元法院在此设立万寿岩遗址巡回法庭,并联合三明中院出台《关于万寿岩遗址司法保护十条措施》,提出建立诉讼绿色通道,建立“快立、快审、快结”快速处理机制,为加强文物资源保护利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古遗址、古文物司法保护的业务范围已不局限于此:

永安法院结合永安市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加强文化与自然遗产司法保护的十条措施》,并在执行兴业银行永安支行申请执行永安市某轻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中,创新引入公证监督,多措并举强化文物保护,在依法腾空涉案土地厂房的同时兼顾对抗战文物的保护。该案例被收录福建法院文化和自然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事)例;

泰宁法院成立“文化遗产保护法官工作室”,定期、定点、定人在辖区开展巡回审判;对涉文化遗产案件实行刑事、民事、非诉行政执行“三合一”审判模式,促进司法保护效果最大化;

尤溪法院积极探索“生态司法+文化遗迹保护”精准对接乡村振兴,切实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尤溪丰富的历史文化遗产资源。

……

文物保护不是简单的“修旧如旧”,而是要在法治轨道上实现“活态传承”。在这条守护之路上,三明法院正以法治为笔,以创新为墨,书写着新时代文物保护的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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