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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未经检验,便出具检测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却被相关部门吊销检测资质证书,是否处罚过当?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吊销检测资质证书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12月16日,福建省住建厅向某检测公司颁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检测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见证取样检测。 2022年4月12日,某市建设局在开展专项整治时,发现某检测公司在其一楼储藏间存放大量未检样品,涉及22个工程项目13种材料,现场查实88组样品未经检验已出具检测报告。经询问,某检测公司总经理与技术负责人对该88组样品未经检验已出具检测报告,以及擅自清理被责令封存的未经检测样品等情形均予以确认属实。2022年6月15日,某检测公司发布《质量事故处罚通告》,对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作出处罚。 2023年9月5日,某市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某检测公司存在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决定对某检测公司处以8万元罚款。同时,告知某检测公司将上报省住建厅提请吊销某检测公司检测资质证书。某检测公司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1月23日,某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市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某检测公司未对该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3日,某市建设局发函提请省住建厅吊销某检测公司检测资质证书。省住建厅经过立案调查、召开听证会听取某检测公司陈述申辩、处罚前告知的流程后,于2024年6月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吊销某检测公司的检测资质证书。某检测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遂向鼓楼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理与说法: 出具虚假检测结论危及质量安全,量罚适当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省住建厅作为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有权作出该案行政处罚。 此案中,某市建设局出具的现场勘察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某检测公司存在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某检测公司亦自认存在该违法行为。现某检测公司再行推翻上述事实,但未能提供充分的相反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设定“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省住建厅根据该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某检测公司未经检测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违法行为,处以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此案中,某检测公司未经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危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可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不属于轻微的违法行为序列,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省住建厅作出吊销某检测公司资质证书的处罚,量罚适当,有利于整顿房屋建设检测市场,保障房屋建设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存在过罚失当的问题。此外,省住建厅在经过立案调查、召开听证会听取某检测公司陈述申辩、处罚前告知的流程后作出案涉行政处罚,程序亦正当。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驳回某检测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检测机构需筑牢质量防线 工程质量检测作为衡量工程品质的“试金石”,是保障建筑安全的关键防线。质量与安全既是工程建设的底线,更是不可触碰的红线,任何环节的疏漏都可能埋下重大隐患。尽管建筑安全问题在短期内或不易显现,但一旦事故发生,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旨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出具虚假检测结论的行为不仅危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还可能危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某检测公司的行政处罚,不应以造成危害后果作为必然前提。检测机构必须深刻认识自身责任,将严守法律法规、筑牢质量防线作为首要使命,通过规范检测流程、强化责任意识,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构筑坚实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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