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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浴店几经转手,预付卡能否退费? 法院:未经消费者同意转卡,原经营者需承担退款责任 足浴店三次易主,最终还是闭店,可预付卡里的钱还没消费完,余额该找谁退?近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预付卡退费纠纷,明确店铺转让后原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洪某长期在厦门佳艺汗蒸馆充值消费,后该店因经营不善被厦门清水养生馆承接。经客服询问,洪某同意将卡内余额转入清水养生馆继续使用,并在此期间再次充值。3年多后,清水养生馆未经洪某同意,将店铺转让给厦门匠心足浴承接储值卡服务。不久后,匠心足浴停止经营,此时洪某卡内尚有余额9713元。 2024年12月24日,洪某多次与两家店协商退费无果,遂将清水养生馆和匠心足浴诉至思明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余额。清水养生馆辩称,已通过转让合同约定由匠心足浴承接服务,而匠心足浴未作答辩。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洪某的支付记录,以及清水养生馆陈述确认的内容,可以认定洪某与清水养生馆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洪某的会员卡内尚有9713元余额,其对清水养生馆享有相应债权。但店铺已停止营业,洪某与清水养生馆的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故洪某有权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清水养生馆退还储值卡余额9713元。匠心足浴并非此案服务合同的主体,洪某关于解除其与匠心足浴之间的合同、要求匠心足浴退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法官说法: 债务转移无效,原经营者需退余额 今年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明确规定了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消费者可以诉请要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并退还相应的费用。 此案中,清水养生馆作为债务人,在未经洪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债务转移给匠心足浴,该行为对洪某不发生效力。因此,清水养生馆作为合同主体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履行,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 预付卡转让需消费者同意 日常生活中不乏经营者擅自转让店铺,消费者申请退款却被前任和现任经营者“踢皮球”的现象,不仅给消费者维权带来障碍,也给经营者通过转店逃避责任的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实际上,基于合同相对性原理,前任经营者才是责任主体。店铺转让过程中,受让方承接了预付款未消费部分的服务,性质上属于债务的转移,而债务转移必须经债权人即消费者同意,才能对消费者发生效力。 消费者应树立维权意识,留意店铺摆放的营业执照,妥善保管好相关证据,留存好合同、付款凭证、收款收据、消费次数及对应的费用、与经营者工作人员之间的聊天记录等,以便在发生纠纷后提交有力证据,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店铺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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