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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花生虽好,却是他人辛苦耕种的成果。为贪小利当起“花生大盗”,必将受到法律惩处。近日,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窃案,5名被告人因多次夜间偷盗农田花生获刑。 2024年10月,被告人李某菊、刘某云、汪某霞、梁某群、何某平等5人结伙而行,屡次骑车前往永定区培丰镇、高陂镇的多个村中花生田偷盗花生。事后,5名被告人将盗窃所得的花生用于自己食用和加工。根据鉴定,被告人李某菊、刘某云、汪某霞、梁某群、何某平盗窃花生共计960斤,价值3840元。被告人李某菊、刘某云、汪某霞、梁某群共盗窃4次,被告人何某平参与盗窃3次,参与价值2720元。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菊、刘某云、汪某霞、梁某群、何某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达3840元(其中何某平参与盗窃的价值为272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5名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悔罪表现,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菊、汪某霞、刘某云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群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5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平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近年来,盗窃农作物的案件时有发生,部分农作物价值虽然低,但盗窃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依然可能构成盗窃罪。世上没有不劳而获之财,为贪图小利或心存侥幸盗窃他人劳动成果,除了可能担刑事和行政责任外,还必须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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