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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定居城镇,下班遇事故工伤如何定? 法院:购房定居不改变属性,已达退休年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在城镇化浪潮下,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就业。当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在通勤途中遭遇意外,法律该如何保障他们的权益?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近期,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超龄务工农民工伤认定案件。 案情回顾 “70后”农民工游某进城务工多年后,于2018年5月通过买卖的方式获得一城镇房屋产权并实际居住。2019年4月起,游某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27个月。2021年,游某达到退休年龄,但未领取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23年1月1日,游某接受福州某物业公司返聘,双方签订《返聘协议书》,约定返聘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游某担任消控室消控员一职,每月基本工资为 3000元。 2023年8月26日,游某从工作所在小区下班打卡后,驾驶两轮电动车返回住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游某无责。出院后,游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供工资发放记录、事故责任认定、就医报告、疾病证明书等材料。2024年4月7日,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游某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但某物业公司却认为,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工伤认定的前提,其与游某之间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游某入职公司时51周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适用工伤认定;且游某已在城镇定居,亦参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是进城务工农民。某物业公司遂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审理 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目前在法律上,“务工农民”没有统一定义。参考其他城市有关进城务工农民权益保障的相关规定中“务工农民”的概念,可以归纳出“务工农民”具有两个特征,一是户籍在农村;二是到城市务工。此案中,游某户口簿显示其之前为粮农,户口仍在农村,虽在城镇购买住宅,并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27个月,但不影响其务工农民身份的认定,且游某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也未领取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根据相关规定,超龄务工农民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游某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某物业公司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定居城镇不改变务工农民属性 户籍制度改革目的在于消除城乡户籍差异,不能以户籍制度改革已取消农业户口为由,而把进城务工农民群体排除在《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外,否则有违户籍改革的初衷。在城镇化进程中,原先在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生活的人员逐渐前往城镇谋生,在积累一定财富后选择购房定居属于常态。务工农民定居城镇后继续参加非农工作,仍然属于进城务工农民,司法实践中,对这类群体,应聚焦实质用工关系,以法律的刚性约束和柔性关怀,让其平等获得法律保护,切实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制度红利转化为实实在在的权益保障。 超龄务工农民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该答复体现最高院对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发生工伤时持保护的肯定态度,答复并非仅仅适用“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这一情形,若超龄进城务工农民发生事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其他工伤认定情形,亦可遵循该答复,参照执行。游某受某物业公司返聘用时已达退休年龄,其与物业公司建立劳务关系,但不影响在此案中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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