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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前几天,我和我丈夫吵架,气上头了就去民政局提交了离婚申请,回家后越想越后悔。请问,我们现在还能撤回申请吗? 【解答】 凌美英(长汀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张女士,您好!您可以撤回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若您和您丈夫30天冷静期届满后,未共同申请离婚证,也会视为自动撤回。离婚涉及家庭关系和子女权益,建议您在冷静期内与丈夫充分沟通,必要时可通过家庭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避免因情绪冲动影响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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