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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4:14:36

律师解读景区安全义务与责任划分

作者:本报记者 林扬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上游泄洪,旅游博主为捡无人机溺亡

——律师解读景区安全义务与责任划分

近日,一位拥有20多万粉丝的网红旅游博主的亲友在其社交账号发布讣告,称该博主在安徽省宣城市泾县水墨汀溪景区拍摄时不幸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该博主家属质疑景区未预警泄洪,景区则称“事发日为闭园日”“设有警示牌警示水深危险,且口头提醒水大”。悲剧背后,暴露了哪些安全管理漏洞?责任如何划分?对此,记者邀请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兰婷玲律师,结合该事件细节就各方责任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

6月16日,安徽宣城泾县水墨汀溪景区,一旅游博主在拍摄过程中遭遇不测。

旅游博主的家人和朋友称,旅游博主是受邀去景区拍摄视频的。当时无人机掉进水里,该博主下水去捞,在此过程中上游突然放水,水位从脚踝涨至膝盖、腰部、胸口,导致他溺水身亡。事发时有3人同行,除旅游博主不幸离世外,现场一位女生为救该博主也被冲走,目前还在ICU。其朋友表示,该博主为家中独子,还有一个7岁的孩子。

景区工作人员则称,事发于当天下午5时许,当时景区已经停止营业,工作人员都已下班,但此处是开放的县道,游客可以自己进来。旅游博主是由短视频平台的相关工作人员推荐去取景,当天是到景区提前踩点,为后续拍摄工作做准备。旅游博主和另一名同伴被水流冲走后,工作人员已及时施救。

同时,景区工作人员介绍,景区设有多个警示牌,显示“水深危险,禁止嬉戏”。景区设有公共摄像头,但大都拍摄路面区域,且水区域本身不是活动范围。景区上游有一个发电用的水库,在没有发大水时,水流只是稍微大一点,影响不大。但事发前几日,下了几场大雨,需要泄洪。此前,工作人员和该旅游博主聊天时提过此事,曾告知博主当天放水、水流较大,建议其观察坝上是否被淹来判断安全性。

据该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称,溪流的上游在当天下午4时许放水,而且当时还下雨了,导致旅游博主下水时水流比较大。

景区官方微信显示,6月15日11时,该景区发布“临时闭园”通知,称“受低温、雨水等天气影响,为确保安全,景区今日暂时闭园一天”。

目前,景区正在配合警方调查此事。景区工作人员表示,景区并没有规避责任,一直在和家属沟通。

问题①:景区对非营业时间开放的公共区域有安全保障义务吗?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旅游景区属于公共场所,即使在非营业时间,对于其开放的公共区域,景区管理者也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要求景区提供必要的安全设备设施和配套服务,对于可能发生危险的场所,应当以明显方式作出提示和告知,并建立有效的保障机制和应急措施,以预防游客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情况发生。

该事件中,景区辩称事发地为开放县道且已闭园,但根据景区官方发布的闭园时间为事故发生的前一天(6月15日),且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无论是否处于营业时间,只要管理区域(包括公共县道等开放区域)存在可预见的风险(如泄洪),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事发区域属景区实际管辖,景区明知事发区域常有游客进入,且当日存在泄洪风险,若仅依靠“警示牌”和“口头提醒”尚未能达到有效安全警示作用,还需另行增设实时水位监测、应急广播或拦截设施、增加人员看守等动态防护措施,以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问题②:景区若未尽到充分告知和警示等义务,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若景区未能履行充分告知和警示等义务,导致游客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若景区存在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则旅游博主家属可主张的民事赔偿范围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如7岁子女至18岁的抚养费)等人身损害赔偿、近亲属精神抚慰金,以及同行重伤女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各项费用。

当然,在该事件中,景区责任认定需要着重考量三个关键因素,即是否充分警示水库放水风险、是否有效阻止游客进入危险水域、应急救援是否及时得当,以此对过错责任比例进行划分。

问题③:若景区投保公共责任险,闭园时段发生的意外事故能否获得赔偿?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公共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其经营场所范围内从事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无论是在营业期间还是非营业期间(如闭园时段),只要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都可以获得赔偿。

若事故地点不在被保险人的经营场所内,一般情况下,公共责任险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公共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明确限定在经营场所内。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如果被保险人的经营活动有特定区域外的延伸,且这种延伸在保险合同中有明确约定,那么即使在经营范围外发生的事故,保险公司也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在该事件中,若景区在保险公司有投保公共责任险,且事发地属于景区经营场所范围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赔付责任。


问题④:水库管理方泄洪未通知下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上游泄洪必须对下游进行通知的明确条文,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推导出上游泄洪方应当负有通知下游的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对下游的影响。如果水库管理方未能履行预警义务或操作不当,导致下游合法利益受损,受损方有权要求赔偿。但如果泄洪行为是在紧急避险情况下且已采取合理措施,可能会减轻或免除水库管理方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供电、供水等公用事业中断服务时的通知规定,虽然这些规定直接针对的是供电、供水等情形,但其背后的法律原则同样适用于上游泄洪的场景。这些原则要求服务提供方在中断服务前应当通知用户,以便用户能够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类比到泄洪情境中,上游在泄洪前也应当通知下游,以便下游能够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减少潜在的损失。

因此,水库管理方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该事件中,水库管理方若未尽通知义务,可能需与景区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是在紧急避险情况下且已采取合理措施,可能免除责任。这个事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还需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各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判决。

问题⑤:旅游博主下水捡无人机,自身是否存在过错?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旅游博主下水捡无人机的行为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作为成年人,其在景区设有“水深危险,禁止嬉戏” 等警示标识的情况下,应当预见下水可能面临的溺水、水流冲击等风险,却为取回无人机而将自身置于危险境地,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义务,这种对风险的忽视和行为选择上的不谨慎构成了主观过错。但若水位骤涨、泄洪的突发性与强度超出了普通人的正常预期,而景区及水库管理在警示、预警、应急措施等方面存在缺陷,未能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具体责任划分需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风险可预见性等因素。

问题⑥:若同伴在场但未能有效劝阻该博主下水,同伴是否需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同伴一般不担责,除非存在主动教唆或挑衅下水、明知当事人不会游泳仍怂恿、隐瞒上游放水等关键风险等情形。

该事件中,旅游博主为捡无人机自行下水,无证据表明同行人员存在过错,故无责。且一名同伴主动施救反受重伤,行为属见义勇为。

问题⑦:若该博主应短视频平台邀请去取景,平台对这起意外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旅游博主受短视频平台邀请去取景时发生意外,平台责任需根据其参与拍摄的程度判定:若平台仅推荐拍摄地点而未参与具体拍摄安排,通常不承担直接责任;平台主动邀请博主并指派拍摄任务,负有审核拍摄场地安全性的义务,若明知拍摄地存在泄洪等风险却未告知博主,导致意外发生,可能需承担次要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需结合平台对风险的知晓情况、是否尽到安全提示义务等综合认定。


问题⑧:短视频平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推荐类文章、视频内容负有什么义务?

律师解答

兰婷玲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在信息管理方面的具体责任与义务。短视频平台负有监管、审核相应视频的义务,并应当对包含危险行为或不安全因素的内容(如野泳、未开发景区探险)添加明显的安全提示,对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内容及时删除或屏蔽。

若平台发现推荐类文章、视频存在安全隐患或虚假信息却未处理,除可能将受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以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另外,对于一些忽视安全警示或故意虚假宣传、恶意引导的博主,也可能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恶劣的可能会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

安全这根弦 各方应绷紧

公园、景区作为供人游玩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设置有效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加强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降低经营管理风险。若靠近水库的景区,应时刻关注,在水库泄洪前立即行动,及时关闭,并安排专人严密监控,以防止溺水事故的发生。

对于水库管理方来说,在泄洪前应通过广播、短信等渠道向下游受影响区域发布明确预警。对于水库泄水可能影响到的漫水桥和漫水路等区域,应立即提醒相关部门实施交通管制,设置警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在必要时采取土石等封堵道口,以保障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

此外,作为游客或者前来拍摄的博主,要强化自我安全防范意识,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切莫为捡东西铤而走险,或一味追求新鲜刺激而忽视安全,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短视频平台在邀请博主打卡时,需提前核查场地安全性,主动向博主告知泄洪、水流突变等潜在风险,避免因信息不对称埋下安全隐患。唯有管理方、运营方、个人各尽其责,才能将“安全弦”绷得更紧,从源头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普法后记

“隐于江水,行尽江南,止于江南。”短短一句话,道尽了网友对旅游博主意外离世的惋惜。挽歌背后,是一重重安全防线的失守。

江河的湍流从不因个体的疏忽而停歇,但社会规则本应成为守护生命的堤坝。安全从不是某一方的独角戏:管理者需将“禁止嬉戏”的标识转化为实时监测的技术手段和巡逻防控的人力部署;平台不能只做流量的推手,更要成为风险的“告知者”;个人则需在追逐镜头与财物时,始终牢记生命安全才是镜头之外最珍贵的“取景框”。

逝者已随江水去,唯愿安全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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