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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光泽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夏某某、翁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及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分处罚金。 2024年11月初,夏某某明知网络上有人利用某东e卡转移违法犯罪所得,却仍伙同翁某某,通过某软件以虚拟币交易的方式,向对方购买打折某东e卡。随后,夏某某将某东e卡兑换码充值到某东账户获取积分,并用积分下单购买品牌手机,交由翁某某在二手手机交易市场贩卖,以此谋取利益。在这一过程中,夏某某获利约2.8万元,翁某某获利约5000元。 经进一步查明,受害人徐某某被不法分子以电商赚钱为诱饵,被骗购买150多张某东e卡并充值到指定平台,累计被骗金额高达75万余元。其中,有18张某东e卡价值共计9万元,正是被夏某某和翁某某所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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