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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6 17:40:00

健康人生不“毒 ”行

作者:福建法治报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当“上头电子烟”披着时尚外衣诱惑青少年,当深山养猪场暗藏制毒窝点,当容留吸毒的“默许”成为毒害蔓延的温床——从新型毒品伪装到制毒物品非法生产,从贩毒到容留,犯罪链条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在践踏生命健康、挑战法律尊严。值此“6·26”国际禁毒日,本期普法版面选取相关案例,敲响全民防毒拒毒的警钟。

案例一

多次贩毒,再卖“上头电子烟”

□本报记者 彭冬晴 通讯员 王丹婷

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一男子出狱5年内又再次贩卖“上头电子烟”。近日,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这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3年11月12日21时,李某在永安市某小区将17个电子烟卖给叶某(已判刑),并当场收取叶某支付的钱款7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涉案的17个电子烟烟弹及1.95克疑似毒品的白色晶体进行扣押并送检。

经鉴定,案涉17个电子烟的烟油重17.9克,均检出依托咪酯成分,折算相当于海洛因7.16克。

2024年8月9日,永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决没收相应电子烟烟弹及白色晶体。2024年10月9日,李某被永安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贩卖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电子烟,折算相当于海洛因7.16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贩卖毒品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具有多次故意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永安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时,追缴李某违法所得7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二

利欲熏心,向未成年人售毒

□本报记者 龚丽雯 通讯员 李准

通过微信,一男子多次向未成年人兜售含异丙帕酯的“上头电子烟”。近日,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贩卖毒品案,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付某祥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至9月期间,付某祥通过微信与朱某取得联系,双方约定在福鼎市某民房进行交易。其后,付某祥先后两次将3粒单价为450元的“上头电子烟”的烟弹出售给朱某。这两笔交易的得逞,让付某祥错误地认为找到了“生财之道”。

2024年10月,付某祥再次通过微信寻觅交易对象,将目标锁定为未成年人丁某,并与丁某约定在福鼎市中山南路某路段交易。交易过程中,付某祥给付丁某2粒烟弹,收取转账700元。案发后,丁某向公安机关提供了其中一粒烟弹。经鉴定,该烟弹内含有异丙帕酯成分。

经查,付某祥多次将“上头电子烟”贩卖给未成年人朱某某。双方先后完成9次交易,付某祥累计向朱某某出售12粒烟弹,收取转账共计3450元。2024年11月,付某祥被公安机关抓获。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向福鼎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祥违反国家毒品监管制度,多次向他人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付某祥以未成年人为对象贩卖毒品,予以从重处罚;其有违法劣迹,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到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未如实供述罪行,仅坦白部分犯罪事实,但其当庭自愿认罪且在法院审理阶段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付某祥有期徒刑3年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上头电子烟”危害身心健康

“上头电子烟”会对人体大脑和神经系统造成不可逆的损害,甚至威胁生命安全,同时可能引发多种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青少年猎奇心理强、自控能力弱、法律意识淡薄,大多因交友不慎沾染毒品,继而以贩养吸,走向犯罪深渊。

在此提醒广大家长、老师及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涉毒违法犯罪的预防教育,加强对毒品种类、危害后果、防范方法等内容的宣传引导,净化青少年的社交圈,筑牢防毒拒毒防线,坚决远离毒品侵蚀。


案例三

害人害己,容留未成年人吸毒

□本报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王晓

毒品的致命危害是刻在每个人认知里的警钟,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看似是“提供场所”的小恶,实则是撕开灾难的裂口。近日,闽清县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案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4年5月10日,吴某某在明知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闽清家中的2楼客厅,容留刘某某吸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其间,吴某某不仅未阻止,反而向刘某某提及依托咪酯价格昂贵且吸食后会产生特殊反应。经鉴定,刘某某头发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证实吸毒行为属实。

法院审理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某容留一名未成年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吴某某虽投案自首,但其对电子烟来源供述不清,认罪态度较差,且明知依托咪酯的毒性却对自身容留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缺乏清晰认知。法院综合考量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吴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危害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严厉打击容留未成年人吸毒的犯罪行为,既是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刚性守护,也是社会治理的关键一环。容留行为本质上是为未成年人提供接触毒品的“温床”,应当从源头上阻断未成年人接触毒品的渠道,遏制毒品犯罪年轻化的趋势,构建司法、社会、学校、家庭联动的保护网络,让未成年人在全方位的守护中远离毒品危害。

案例四

牟取利益,指导工人生产麻黄碱

□陈卓 凌丽蓉

明知是国家严控的制毒物品,却充当“制毒技师”,指导生产413.7千克麻黄碱。近日,漳平市检察院发布一起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被告人蔡某明犯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

2020年1月,赖某(已判决)和罗某(另案处理)等人合伙出资,并准备制毒场地、化学原料及生产设备等,打算在漳平市某山上养猪场非法生产麻黄碱。

2020年3月底,赖某找到“技师”蔡某明,高价聘请其指导生产麻黄碱。为获取高额报酬,蔡某明隐瞒身份跟随赖某到漳平某养猪场,组织工人生产麻黄碱。在蔡某明的指导下,工人使用溴代苯丙酮、甲苯等多种化学原料,通过化学合成的方式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2020年4月2日,漳平市公安局查获该制毒窝点。经鉴定,现场查获的麻黄碱共计413.7千克。2024年5月,蔡某明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

审理结果

2024年8月,漳平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至漳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蔡某明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利用制毒物品原材料生产制毒物品麻黄碱413.7千克,已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

根据蔡某明的具体犯罪事实,结合自首、认罪等情节,漳平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审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蔡某明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法官说法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破坏社会稳定

非法生产制毒物品,容易导致毒品犯罪滋生和蔓延,不仅直接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还严重破坏社会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此案中,非法生产的麻黄碱被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是生产冰毒的原材料。蔡某明在明知他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受雇于他人并参与制毒物品的生产,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编 后:

从个体成瘾后的身心摧残,到家庭破碎后的情感崩塌,再到社会秩序被侵蚀的连锁反应,毒品犯罪的恶果从来不是单一的。让我们以案例为镜,共同筑牢“识毒、防毒、拒毒”的思想防线,用法律意识守护生命净土,让“健康人生,绿色无毒”的理念真正融入社会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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