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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7 18:22:24

零元受让股权,受让前的税款谁承担?

作者:廖晓红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零元受让股权,受让前的税款谁承担?

法院:协议已明确权利义务随股权转移,由新股东承担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股权转让成为企业股权结构调整的常见方式。其中,零元股权转让受到部分投资者关注。然而,这种看似“低成本”的交易背后,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法律风险。近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为市场主体敲响风险防范警钟。

案情回顾

龙岩某茶业公司成立于2021年10月21日,历经多次股权变动后,股东变更为陈某某和苏某。2023年,陈某某将公司90%股权以零元价格转让给郭某,苏某则把10%股权零元转让给张某。次月,郭某、张某又分别将所持股权以零元价格全部转让给陈某。各份股权转让协议均明确,出让方转让股权后,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之转由受让方承担。此后,陈某成为公司股东,按章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024年5月,陈某经营期间,公司收到某税务分局的纳税评估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对2020年至2022年间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补正,并补缴税款。经自查,公司实际补缴税款11万余元。陈某认为该税款产生于自己受让股权之前,应由原股东承担,遂将陈某某、苏某、郭某、张某诉至新罗法院。

法院审理

转让协议约定权利义务随股权一并转移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的一系列股权转让协议,均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陈某作为零元受让股权的一方,本应在交易时保持审慎态度。其与郭某、张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已明确约定转让方的权利义务随股权一并转移,且陈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各方就欠税事宜有其他约定,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及股权转让协议内容,陈某主张税款应由变更前股东承担,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今年5月8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零元受让股权存在多重法律风险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拥有独立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相互分离。零元受让公司股权存在多重法律风险:一是税务风险,若税务机关认定零元转让是为避税,或企业存在欠税,受让方可能面临补税;二是债务风险,受让未实缴出资股权,受让方或需承担未实缴部分出资责任;三是其他风险,转让行为若被认定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将被判定无效。若属虚假交易,转让方和受让方可能面临行政甚至刑事责任。此外,零元转让还易引发合作伙伴或投资者质疑,影响企业商业信誉。

股权转让作为一种常见的商业行为,又是受法律严格规范的民事法律行为,转让方与受让方务必谨慎对待。通过合理定价、规范协议内容,确保交易合法合规,才能有效避免因避税或不当操作引发法律纠纷与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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