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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晓玲与被执行人庄载世人格权一案,申请执行人孙晓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闽0902民初2305号法律文书,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庄载世应在相关朋友圈发布对申请执行人孙晓玲的致歉声明,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现将该判决主要内容登载如下:原告孙晓玲与被告庄载世名誉权纠纷一案,蕉城法院于2024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自认能够证实,被告庄载世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布了相关信息内容,并使用了“宁德第一老赖”“宁德富婆老赖孙晓玲”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原、被告之间虽然因离婚分割财产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庄载世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庄载世发布朋友圈信息时,双方部分财产纠纷在人民法院诉讼程序中,庄载世应当等待裁判结果,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而不应通过在网络空间使用侮辱性言论对孙晓玲名誉进行贬损。此外,庄载世在其微信朋友圈还发布孙晓玲“现宁德东韩实际股东之一”“办公室如此豪华”等内容,但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9民终906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存在孙晓玲、庄载世二人持有新东韩公司20%的股份系夫妻共同财产尚未分割的情形”,故庄载世发布的相关内容,亦与事实不符,确易引发公众对孙晓玲社会评价的降低。综上,庄载世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孙晓玲诉请判令庄载世删除相关朋友圈信息,并在朋友圈赔礼道歉,为孙晓玲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本院予以支持。孙晓玲诉请庄载世删除“其他日期发布的所有与原告孙晓玲相关的朋友圈信息”,但未举证证明庄载世于其他日期发布了与孙晓玲相关并侵犯其名誉权的朋友圈信息,故本院不予支持。孙晓玲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本院综合考量庄载世的主观过错、侮辱方式、侵权内容、影响范围、经济给付能力及所造成的后果等,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孙晓玲诉请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孙晓玲因维权花费公证费275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属于维权的必要和合理支出,其要求庄载世赔偿,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庄载世于判决生效之日即日删除案涉微信号为“zhuang886611”、微信昵称为“Adrian庄”的微信账号分别于2024年3月23日、2024年4月17日、2024年4月18日、2024年5月30日、2024年5月31日发布的涉及原告孙晓玲的微信朋友圈信息;二、被告庄载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案涉微信号为“zhuang886611”、微信昵称为“Adrian庄”的微信账号发布向孙晓玲道歉声明的朋友圈信息,该道歉声明存续时间不少于十日,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认可(如庄载世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本院将根据孙晓玲的申请,选择一家公开发行的省级报刊登载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庄载世承担);三、被告庄载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晓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赔偿原告孙晓玲因本案支出的公证费2750元,律师代理费8000元”。 特此公告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2025年6月28日 融自然公示〔2025〕113号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恒大御景半岛B区-B-1#、B-2#(a区)、B-2#(b区)、B-9#及B区整区项目的公示 福清恒瀚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恒大御景半岛B区-B-1#、B-2#(a区)、B-2#(b区)、B-9#及B区整区项目项目位于福清市东瀚镇,现该公司申请对该项目按现状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现将该项目事宜在福清市侨乡报或福州晚报、福清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示栏、项目现场进行公示。利害关系 人对此项目事宜有异议的,请于本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的陈述、申辩或提出听证申请,并向我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逾期没有提交(出)材料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届时我局将按有关规定办理该项目规划条件核实事宜手续。 我局规划核验中心负责接收,联系电话:85167051,地 址:福清市行政服务中心6层603办公室。 附件:建筑竣工图 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6月28日 认领公告 2025年5月23日,福州海警局罗源工作站位于福州市罗源县鉴江镇二级渔港附近海域查获一艘无船名船号运输船。经查,该船船长约15米,宽约4.5米,现场未发现船舶相关证书。现依法对该船舶予以公告。请该船舶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到福州海警局罗源工作站认领并说明情况,逾期未认领的,将依法予以处置。 联系电话:17805957150 联系地址: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迹头村113号 福州海警局罗源工作站 2025年6月28日 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州市漫墨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立案受理的申请人倪海锋与你单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于2025年6月5日作出的榕晋劳人仲案[2025]116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福州市晋安区水头路6号三楼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福州市晋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2025年6月28日 清算公告 三明市沙县区育苗幼儿园(统一信用代码5235042706656196XD)经理事会会议决议注销并清算,现已成立清算组进入清算阶段,请有关债权人于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及办理债权登记手续。 地址:三明市沙县区育苗幼儿园 联系人:杨建英 电话: 13850804586 三明市沙县区育苗幼儿园 2025年6月28日 遗失声明 福安市长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98110008674,现声明作废。 福安市长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8日 闽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闽清县上德培训学校: 本委已受理刘昊、桂文娟与你公司有关劳动报酬争议(梅劳人仲案字〔2025〕第47号、梅劳人仲案字〔2025〕第48号)案件。因其它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委领取上述仲裁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5年8月14日下午15时30分、2025年8月14日下午16时30分在本委仲裁庭(地址:福州市闽清县梅城大街94号3楼,联系电话:0591-62301085)开庭审理,逾期不参加庭审,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闽清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8日 遗失声明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鼎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一枚,编码:35010510054288,现声明作废。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鼎测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8日 遗失声明 福州市榕鑫颐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不慎遗失公章(编号:35010210063542)一枚,现声明作废。 福州市榕鑫颐年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8日 遗失声明 福建省一盘食品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编号3509231000786,声明作废。 福建省一盘食品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8日 认领尸体公告 2021年2月21日,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福兴大道创 新楼日立公司保安宿舍发现一具男尸。死者姓名李启 勇,男,出生日期1973年9月20日,四川省大竹县柏林镇 人,现寻找其家属来认领。自公告起 30 日后如无人认 领,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火化处理。鼓山派出 所联系电话:0591-83620277。 福州市公安局鼓山派出所 2025年6月28日 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福建优尼致远展览有限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申请人陈颖诉你(单位)有关工资劳 动争议案件,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联系,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 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台劳人仲案字[2025]第 457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 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开庭时间定为2025 年8月22 日上午9时00分)。限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 日到本委(福州市台江区安南路18号群升商务中心五楼 台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仲裁科办公室)领取。 逾期即视为送达,本委将依法审理。 福州市台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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