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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以为只是帮朋友“跑个腿”,卖些上头电子烟收点辛苦钱就没事?大错特错!事实上,贩卖“上头电子烟”等新型毒品并收取“跑腿费”,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 2024年初,一次偶然的机会,林某在聚会上接过朋友递来的电子烟吸了几口,顿感头晕目眩,却又很“上头”。“这电子烟弹可不是普通的电子烟,这可是传说中的‘飞鸟’,当然,价格也贵几十倍。” 朋友神秘一笑。 此时,林某转念一想,自己若以高价卖出定能大赚一笔,于是就立即向朋友要来烟弹卖家的联系方式,开始了自己的“生意”。 2024年6月至8月,林某向上家先后三次购买了55个烟弹,自己抽吸的同时,也以每个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他人。为了保险起见,林某联系了老搭档高某帮忙“跑腿”配送。 “兄弟帮个忙!咱们都是老同学,你帮我运送些货。”林某拨通了高某的电话。 “行啊,又是代购吗?”念在平日经常为林某收取和派送代购物品,高某很是爽快。 “有点特殊,是加了点‘料’的电子烟弹。”林某顿了顿,“跑腿费我给你大翻倍。” …… 在高额佣金的驱动下,高某接下了单。“这两单的钱转给你。”随着“生意”越做越大,高某除了配送外,还几次帮忙收取钱款。殊不知,高某每一次的“跑腿”,都在将自己推向深渊。 案发后,经警方检验,林某贩卖的电子烟弹含有2-FXE成分。自2024年7月1日起,乙基氟胺酮(2-FXE,俗称“飞鸟”)已被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这意味着任何非法生产、销售、持有该物质的行为均构成毒品犯罪。而此时,林某累计贩卖了12个烟弹,高某帮忙“跑腿”9次。 今年4月21日,福州市长乐区检察院以林某、高某违反国家禁毒管理法规,多次贩卖含有毒品成分的烟弹,涉嫌贩卖毒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日前,长乐区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分别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高某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检察官提醒:不法分子宣称的“上头电子烟”,往往含有国家禁止、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这是新型毒品。外卖员在面对高额的配送费或跑腿费时,需要辨别派送的物品是否存在可疑,避免沦为不法乃至犯罪分子的“帮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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