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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前两天,我买了一辆二手车,要求卖家共同办理登记,却遭拒绝。卖家称,转让手续繁杂,车子交付即属买方。请问,这种说法正确吗? 【解答】 杨丽英(福建省律师协会理事、律师):李先生,您好!卖家说法不完全正确。汽车交付虽产生所有权转移效力,但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以及该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卖家将汽车交付给您时,您确实取得所有权。但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若卖家将车辆抵押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并办理抵押登记,一旦卖家未偿还贷款,第三人可依法拍卖车辆并优先受偿,此时您将无法对抗该第三人的权利主张。因此,为避免后续法律风险,汽车买卖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保障自身权益不受第三人侵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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