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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02 16:17:08

宠物狗送医死亡 主人索赔被驳回 法院: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作者: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同法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随着宠物数量增加,铲屎官对宠物的健康问题愈发关注,当宠物在诊疗过程中发生意外,主人该如何有效维权?近日,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宠物医疗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4年9月1日晚,陈希(化名)饲养的宠物狗出现呕吐症状。次日,陈希将小狗送至厦门某宠物医院治疗。经试纸检测,小狗被诊断为犬细小病毒感染。某宠物医院告知陈希,该病症存在致死风险,陈希表示知晓后将小狗留院治疗。住院期间,某宠物医院通过微信群向陈希汇报小狗用药情况和身体状况,并发送视频。小狗在治疗的前两天状态好转,但在第三天上午未用药后,于中午死亡。

陈希认为某宠物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导致小狗死亡,并提出4个主要质疑点:10个月大的小狗感染犬细小病毒致死概率很小;医院接诊时承诺全程记录,事后却予以否认;治疗期间未及时抽血化验和调整治疗方案;院方无法提供有效的用药和化验单据。为此,陈希向同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宠物医院退还医疗费用938元,赔偿宠物喂养生活成本5000元,以及精神损害费用5000元。

某宠物医院辩称,已按照约定提供诊疗服务,并遵循诊疗规范对宠物进行诊断和治疗,不存在严重过错。犬细小病毒是一种烈性传染病,即便治疗也无法避免突然死亡的情况,并强调动物诊疗活动具有一定风险性,其诊疗行为符合规范。

法院审理

未能举证医院过错,无法认定侵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宠物医院已获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具备动物疾病预防、诊断、治疗和绝育手术的必要条件。而陈希饲养的小狗系其收养的流浪狗所生,在饲养过程中未注射过任何疫苗。

庭审中,法院依法传唤接诊兽医出庭作证,兽医详细陈述小狗的诊疗过程、用药及治疗情况。

法院认为,案件争议焦点在于某宠物医院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陈希必须举证证明某宠物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过错、实施了不当诊疗行为,以及不当诊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然而,针对陈希提出的各项过错主张,如诊疗方式和用药、用药剂量偏差、未提供公共视频等问题,法院逐一审查,认为各项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希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此案判决结果再次强调了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不同于人体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宠物诊疗实为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方主张侵权责任,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案中,尽管宠物主人对宠物医院的诊疗过程提出多项质疑,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法院最终无法认定宠物医院存在侵权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宠物主人,在宠物接受医疗服务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诊疗记录、收费清单、用药明细、沟通记录(包括微信聊天、视频等),必要时可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病历、处方等,以便在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宠物医疗机构也应规范诊疗行为,完善病历记录,加强与宠物主人的沟通,并妥善保存诊疗过程中的各项证据,以应对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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