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借钱时,为保险起见,出借人通常会要求借款人提供第三人作为担保,但担保人若签字担保,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日前,闽清法院就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担保纠纷案件。 2023年8月,王某因开店缺乏资金向陈某借钱50000元。陈某担心王某无力偿还,要求王某的朋友李某为王某提供担保。李某碍于面子,遂签字担保。后来,由于王某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因此陈某将王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和李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李某到庭应诉,表示“我没有拿陈某的钱,只是好心替王某担保,应该王某负责还钱”。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担保人李某应承担何种担保责任。陈某、王某、李某三人在借条中没有约定李某的保证方式,李某仅在担保人处签字捺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规定,李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陈某借款50000元,李某对王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并且有权向王某追偿。 |
找福建律师 、看福建新闻 、免费法律咨询 ,就上福建法治网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旗下,福建最权威的法律门户网站
地址:福州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5楼 新闻投诉:0591-87870370
版权所有:福建法治报社 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备案20071101号 闽ICP备11004623号-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涉未成年举报电话:0591-87521816,举报邮箱:fjfzbbjb@126.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