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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庭财产继承中,养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近日,漳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补偿款分配引发的继承权纠纷案,对养子女的继承权作出明确认定。 案情回顾 陈某与杨某(均已故)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陈大(化名),并依法办理手续收养一子陈二(化名)。陈某与杨某生前建造房屋一座,由于年久失修,陈大将该房屋申请用于漳平市旧村复垦项目,得到补偿金额4万元。 然而,兄弟二人对补偿款的分配产生分歧。陈二认为,作为养子,其应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继承权。而陈大则主张,补偿款应归其所有。经多次调解未果,今年3月,陈大诉至漳平法院,要求确认补偿款由其单独所有。 审理与说法 养子女和婚生子女均属第一顺位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此案中,陈二作为陈某与杨某的养子,收养手续合法有效,且继承发生时收养关系依然存续,因此其法律地位与婚生子陈大完全相同,均属第一顺位继承人。最终,法院判决4万元补偿款由陈大、陈二均等分配。 法官提醒 养子女的继承权以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为前提,未办理登记或手续不全的收养可能影响权利认定。涉及遗产纠纷时,应妥善保存收养证明、赡养记录等材料,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应均分遗产,但对生活困难或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酌情调整份额。 家庭财产继承关乎亲情与社会和谐,建议当事人理性沟通,必要时咨询法律专业人士,避免矛盾激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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