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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16:33:41

16岁游客登山遇难,责任谁担? 律师:责任依过错认定

作者:福建法治报记者 林扬阳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近日,16岁的周某某在四川四姑娘山二峰登山过程中意外滑坠,虽经全力搜救,仍不幸遇难。

该起悲剧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登山活动中的安全保障、风险防控与责任划分等法律问题再次成为讨论焦点。为此,记者特邀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礼桉,结合事件细节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专业解读。

事件回顾

根据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发布的情况专报,6月29日,周某某在四姑娘山户外活动管理中心完成登记备案,前往海子沟景区开展户外活动,其带队向导为某运动有限公司的张某。次日早晨,周某某在攀登二峰下撤至海子沟小沟方向处发生意外滑坠失联。

接报后,四姑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启动应急预案,联合多部门展开搜救,最终在海子沟小崖壁上搜寻到周某某,但经医护人员现场诊断,其已无生命体征。

某运动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涉事向导张某具备齐全资质且经过培训。”针对网络上“未绑安全绳”的质疑,工作人员称,据张某解释,周某某下山时疑似出现高原反应,张某想拿抗高反饮品给他喝。“张某便暂时解开安全绳取物,那里并非休息区,周某某想起身走路,结果因为体力不支滑倒。”之后,张某去扯周某某,也摔倒了,但刹住了。

景区强调,目前仍正常开放登山活动,但要求必须配备专业向导、购买保险,并通过户外运动中心审核。在景区官网醒目位置可看到温馨提示:“景区游览建议不要剧烈运动,如出现身体不适,请及时寻求工作人员和拨打电话寻求帮助,或尽快前往就近医院就诊。四姑娘景区地处高原,建议存在有基础性疾病以及潜在风险疾病,如肺心病、糖尿病(血糖控制不佳)、高血压三级(血压控制不佳)、冠心病、心力衰竭、脑梗塞的游客谨慎前往。”同时,该官网还发布《户外风险告知书》,明确提示户外运动存在不可控危险。

公开资料显示,四姑娘山为横断山脉东部边缘邛崃山的最高峰。此次出事的二峰山尖险峭、峰顶狭窄,且终年积雪,登顶危险系数高。

问题①:景区对登山游客负有哪些安全保障义务?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景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者,对游客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 风险提示义务:景区应在入口、登山路线等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识,明确告知攀登风险、天气变化、地形特点等信息,让游客充分了解可能面临的危险。

2. 设施维护义务:要确保登山步道、防护设施等安全可靠,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避免因设施老化或损坏导致事故发生。

3. 救援保障义务:景区需建立应急救援机制,配备专业救援人员与设备,在游客遇险时能够及时展开救援行动。

4. 资质审查义务:景区应对合作的登山向导、俱乐部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为游客提供安全服务。

在此次事件中,若景区已公示登山风险提示、审核相关手续并及时进行救援,其责任相对较轻;但若存在管理疏漏(如未核实未成年人身份、未确保向导资质等),则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问题②:登山向导应履行哪些法定义务?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登山向导作为专业人员,在活动中需履行多项法定义务:

专业胜任义务:必须具备相应登山资质与经验,熟悉登山路线及风险点,能够妥善应对突发情况。

安全保障义务:全程陪同游客,提供必要安全指导,结合天气、体力等因素合理判断行程安全,及时制止危险行为。

风险告知义务:需向游客充分说明登山风险、装备要求及应急措施。

紧急救助义务:游客遇险时,应立即采取合理救助措施,尽最大努力保障游客生命安全。

若向导存在未正确评估游客身体状况、擅自改变行程、安全措施不到位等过错,需对游客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件中,向导在高风险环境下解开安全绳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将成为责任认定的关键。


问题③:登山游客发生意外,向导所在的某运动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某运动有限公司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

若某运动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游客作出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说明或警示,未对高风险的登山项目履行充分的告知、警示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游客一旦发生意外,公司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若向导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由公司先行承担侵权责任,若向导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其追偿。

如果某运动有限公司已经充分履行安全保障、告知警示等义务,那么在游客发生意外时,某运动有限公司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游客需自行承担意外后果,或者由造成意外的其他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④:未成年人参与高风险登山活动,监护人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16周岁的周某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参与高风险登山活动需经监护人同意并陪同。若监护人存在未充分评估活动风险、允许未成年人单独参与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景区和向导在接纳未成年人参与时,需核实监护人同意文件,若未履行该项义务,可能加重自身责任。该规定旨在强化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明确法律各方责任的边界。

问题⑤:登山活动中签订的“生死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因此,“生死协议”若试图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人身损害责任,该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但协议中关于风险提示、紧急救助等内容,可作为界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参考依据。在实践中,法院将结合协议具体内容、各方实际过错综合判定责任。不可仅凭“生死协议”免除景区或服务方的法定责任。


问题⑥:游客自行购买保险,理赔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解答

冯礼桉律师:登山活动中常见保险类型及理赔范围各有不同:(1)意外伤害保险:赔偿因意外导致的身故、伤残、医疗费用;(2)高原疾病保险:赔付因高原反应等高源疾病引发的治疗费用;(3)紧急救援保险:承担救援费用、医疗转运等开支。

需注意的是,保险合同通常对高风险活动有特殊约定,若游客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擅自改变行程或违反安全规定,可能触发拒赔条款。建议游客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承保范围与免责事项,按需选择合适的保险产品,确保意外发生时获得有效保障。

律师提醒

如今,登山户外运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然而户外登山具有一定风险性,对于景区与管理方而言,应从三方面强化风险防控,即:完善安全设施、优化警示标识、构建应急救援体系,确保游客及时获取安全信息和救援支持;严格资质审查,对合作机构及人员开展资质核查,加强登山活动监管,保证服务安全和质量;运用科技手段,借助信息化平台实时监测天气、客流等数据,及时发布安全预警,确保安全的登山环境。

登山者及监护人需履行主体责任。作为登山者,应客观评估自身身体状况和登山能力,避免盲目挑战高风险山峰;选择具备合法资质的向导和服务机构,签订权责清晰的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理赔流程,购买足额保险并如实告知真实健康信息,提升风险应对能力。作为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参与户外登山活动时,需全程陪同并履行监护职责,切勿忽视潜在风险。

普法后记

四姑娘山的不幸事件令人痛心,也为所有登山爱好者敲响警钟。

登山本是人类探索自然、挑战自我的勇气之举,但必须以充分的安全保障为前提。法律通过明确景区、服务机构、向导、游客及其监护人的责任边界,构建起全方位的安全防护网。这张防护网,既是对生命安全的坚实守护,也是规范登山活动秩序的有力保障。唯有各方敬畏自然,严守规则,方能让登山之旅成为值得铭记的珍贵体验,而非追悔莫及的伤痛。愿这个悲剧能化作推动行业规范的力量,让每一个对自然的向往,都能在责任的护航下安全抵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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