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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前两天,我带家人去游泳,将随身携带的物品寄存在游泳馆的储物柜内。返回时,发现放在储物柜里的手机不见了。游泳馆老板表示,馆内贴了标语,“请妥善保管自己的贵重物品,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所以此事与他无关。请问,泳游馆老板能否以此免责? 【解答】 杨丽英(福建省律师协会理事、律师):王先生,您好!游泳馆张贴的“概不负责”标语属于无效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对顾客在其场所内的财物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若有遗失,本店概不负责”的标语,明显是不合理地免除了自身可能存在的保管责任,符合无效条款的情形,因此该标语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建议您先与游泳馆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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