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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德化法院对一起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人格权侵害案件,发出该院首例人格权侵害禁令:限被申请人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孩子移交申请人抚养监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抢夺、藏匿孩子侵害申请人抚养权、监护权的行为。同时,将裁定书送达村(居)委会、妇联及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有效制止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申请人林某甲与黎某系未成年孩子的父母,其中黎某系外国国籍。被申请人李某、林某乙系孩子的爷爷奶奶,以孩子母亲黎某为外国籍、担心其将孩子带至国外为由,自2025年3月7日起擅自藏匿孩子,拒绝申请人探视及行使监护权。 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在承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同时,依法享有监护抚养的法定权利,该权利受法律保护。现孩子不满三周岁,从情感需求及生理成长等角度均需要父母的关爱和呵护。被申请人的担忧可通过与申请人坦诚沟通打消顾虑,和谐解决家庭的纠纷,但擅自拒绝孩子跟申请人见面、不将孩子交给申请人抚养,既侵 法官说法:人格权侵害禁令是由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临时性保护措施,通过将预防与救济相结合,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损害后果的发生或扩大。法院发出禁令后,被申请人违反禁令,法院可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公安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治安处罚。若采取措施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可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追究拒不履行裁定一方的刑事责任。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更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因抢夺子女形成的抚养状态,不因时间的持续而合法化。且此类行为强行改变未成年子女惯常生活环境与亲人陪伴,不利于维系亲子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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