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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法律的红线不容逾越,缓刑考验期绝非“免责金牌”。近日,袁某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仙游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4年5月,袁某因出借银行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然而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提供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犯罪资金,并通过支付宝购买两部苹果手机及取现转移赃款。经查,其账户涉案期间转入资金47763元,均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林某、方某被骗款项,袁某从中非法获利5763元。 仙游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袁某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撤销缓刑,以袁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与前犯罪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 检察官提醒:切莫为蝇头小利出借个人支付账户,勿因贪图快钱成为不法分子帮凶,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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