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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影灯本是商家吸引顾客的营销手段,却在云南省大理市的街头,酿成了一场令人心碎的悲剧。近日,云南省大理市大展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幼童在路边玩广告投影时,躺在光影里,不幸被货车碾压,经抢救无效身亡。这起事故引发社会热议,网友对幼童的不幸离世表示痛心和惋惜,也对事故责任认定等问题展开激烈讨论。货车司机、孩子家长、投射灯光的商家,究竟谁该为这场悲剧担责?对此,记者邀请福建元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金妹对该事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事件回顾 视频显示,7月2日晚,一名约3岁的幼童被门店地面广告投影吸引,在光影区域跳跃、翻滚后趴在地上。此时,一辆打着左转灯的快递货车缓缓驶来,对向有一女子骑着电动车准备经过,她立即停车避让货车,幼童位于其正前方。然而,货车司机未能注意到趴在地上的孩子,货车后轮碾压到了幼童。司机察觉异常后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120将幼童送医抢救。经医院方面证实,幼童抢救无效身亡。 事后,司机表示十分内疚,但也觉得冤枉,其强调,当时是正常行驶,没有超载,左转时也做了鸣笛、打灯、减速等动作。但幼童躺在地面的光影里,位置恰好是自己右前方的盲区,且幼童穿着与光影相近的衣服,实在难以察觉。当他发现车子后轮抖动后,便立即下车查看,可惜悲剧已发生。 涉事快递公司表示,肇事司机是一名快递员,当晚正在派件,正常行驶中突然感到车子晃了一下,以为压到了石头。下车检查才发现碾压到幼童。目前,快递公司正在配合交警作责任认定,并与家属积极沟通,处理后续事宜。 问题①:该事件中,货车司机在驾驶过程中未违规,是否可以免责? 律师解读 卢金妹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该事件中,司机在驾驶过程中虽未违规,也不能完全免责。因为司机驾驶的机动车对于路上的行人来说具有高度危险性,司机也因此负有更高的危险警惕义务,安全驾驶应是基本准则和临场反应的核心。司机虽已鸣笛、打灯、减速,但视线盲区及灯光影响并非法定的免责理由,因此仍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问题②:货车司机就职的涉事快递公司需要担责吗? 律师解读 卢金妹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该事件中,货车司机是在派件过程中发生事故,属于执行工作任务,其行为造成幼童伤亡,应由其就职的快递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货车司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其追偿。 问题③: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幼童被碾压,家长是否应担责? 律师解读 卢金妹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8岁以下的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应当承担完全的监护责任。此事件中,幼童属无行为能力人,夜间独自在交通路口玩耍,处于危险的交通环境中,监护人未能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存在监管失职,需承担一定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幼童在道路上玩耍,既违反路权原则也违反安全原则,家长未履行相关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需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④:商家在公共道路上投放投影广告是否合法?在该事件中是否需担责? 律师解读 卢金妹律师:商家将广告投影灯投射到马路上是不合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此条款明确指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包括路边)不应有任何影响车辆及行人通行的其他信息,设置非公路标志(如广告牌)需要事先获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即构成违法行为。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尽管该规定未直接提及广告投影灯,但广告投射到公共道路上时,很可能影响驾驶员视线,进而引发交通事故,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甚至威胁道路交通安全,显然违背了相关法律精神。 在责任承担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具体到此事件中,若通过鉴定证实投影灯光亮度过高、频闪或图案与路面混淆,干扰司机视线(如遮盖幼童身影),商家作为广告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需按一定比例承担部分侵权责任。 问题⑤:有网友认为路过的女子未对幼童进行救助,存在一定的法律责任,该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解读 卢金妹律师:网友的说法不正确。从法律层面来看,现行法律未明确规定普通公民对突发事故有救助义务,除非存在特定法律关系,如监护关系或特定职务(如警察、医生、教师等)。 在该事件中,路过的骑车女子属于普通路人,对幼童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其未进行救助的行为不构成违法,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虽然该女子的行为可能会受到道德谴责,但不能据此认定其存在法律责任。 普法后记 当钢铁车轮碾过稚嫩生命,究竟谁该为这场无法挽回的悲剧买单?这不仅是一场意外,更暴露出城市道路设计的疏漏、货车盲区的安全隐患,以及监护环节的真空地带。 逝者已逝,比起争论“谁的责任更大”,更值得深思的是“我们能做些什么”。这起事件如同一记警钟,震彻人心:儿童安全从不是单一主体的责任,而是需要家庭、学校、社会、法律共同守护。货车盲区或许难以彻底消除,但如果司机多一次俯身观察、家长多一份寸步不离的守护、路人多一声及时的提醒,或许就能避免很多悲剧的发生。 安全的底线,系于每一个细节的坚守。愿这场悲剧能唤醒更多人的警觉,让小心成为习惯,让守护融入日常,别让类似的遗憾再在光影和车轮间重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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