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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市场持续升温,无论是为追求个性化居住体验的租客,还是期望提升经营场所格调的商户,对租赁房屋进行装饰装修愈发普遍。然而,当租赁关系结束,装饰装修物的去留问题,成为引发纠纷的高频点。近日,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明确了装修拆除的责任归属。 案情回顾 陈某因经营需要向谢某租赁位于厦门翔安的一处店面,租赁期间对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安装了展示柜、展示架及广告灯箱等。退租后,谢某要求陈某拆除清理相关装饰装修物,遭陈某拒绝,谢某遂于2024年10月底诉至翔安法院。案件经调解,陈某拆除了部分装饰装修物,但拆除过程中双方矛盾激化,陈某表示不同意继续拆除剩余部分。该案于2024年12月中旬再次开庭。 审理与说法 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应由租客拆除清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恢复原状。 此案中,陈某设置的装饰装修物(如展示柜等)与房屋未形成附合,可拆除且大多不可重复利用,拆除清理会产生费用。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依法应由租客陈某负责拆除清理。 鉴于陈某不同意继续拆除剩余装饰装修物,为减少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法院判决谢某自行拆除剩余装饰装修和遗留物等,由陈某补偿谢某费用20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履行义务。 法官提醒 房屋租赁双方应谨记三原则: 1. 合同要详尽。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尤其是退租后的租金结算、水电费结算、装饰装修物处理等事宜,避免约定不明引发纠纷。 2. 沟通要前置。租赁期间遇合同未详尽约定事宜,租客应提前主动联系房东沟通报备,看是否需变更、增加合同条款,房东亦应及时表态。 3.纠纷要理性处理。发生争议切勿意气用事,应通过合法、正当、和谐方式化解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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