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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亡故,继承人有限担责 闽清法院审结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本报讯 保证人死亡后,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继承人是否需要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责任?近日,闽清法院东桥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据了解,2018年间,肖某甲向某银行借款50000元,林某甲为肖某甲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但肖某甲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借款届满后仍未还清借款。2023年间,担保人林某甲去世,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包括其妻子肖某乙,以及子女林某乙、林某丙。截至2025年4月,肖某甲尚欠某银行借款本金49500元及利息。某银行诉至闽清法院要求肖某甲偿还借款本息,肖某乙、林某乙、林某丙在继承林某甲遗产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闽清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甲未按约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返还借款、支付利息违约责任。林某甲为本案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意思表示真实,林某甲已死亡,肖某乙、林某乙、林某丙是林某甲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肖某乙、林某乙、林某丙应以所得林某甲遗产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本案中保证实际上是金钱给付之债,即使保证人死亡,保证责任也不会消灭,因此继承人以所得遗产价值为限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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