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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1:55:42

微信作出承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构成书面保证,应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本报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王寿锦   来源:   责任编辑: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微信聊天记录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在微信中作出的承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呢?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凭借微信聊天记录认定案件事实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赵某通过林某结识了刘某。2024年11月,刘某向赵某借款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但刘某并未按照约定还款。

为此,赵某联系上林某,林某通过微信向赵某发送“刘某没回款我来垫”的信息。之后,刘某仍未偿还借款。无奈之下,赵某诉至福清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息,并要求林某对刘某所负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微信聊天记录构成书面保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向赵某借款,事实清楚,对二人之间的借贷关系予以确认。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赵某请求刘某偿还借款本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该法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同时,该法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此案中,林某通过微信向赵某表示“刘某没回款我来垫”,应当认定林某以书面形式对刘某所负债务向赵某作出保证。赵某未提出异议,故赵某与林某之间依法成立保证合同法律关系。赵某与林某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林某依法应当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提醒

随着微信等即时通讯工具成为日常生活及经济往来中重要的沟通方式,微信聊天记录在民事诉讼证据中的适用性也越来越广泛。微信聊天记录符合民法典规定的“书面形式”所具备的“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及“随时调取查用”的特征,微信聊天记录可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切莫认为通过微信作出意思表示无需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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