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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先生:陈某的名贵钻戒丢失,她张贴了一则悬赏广告,载明:若有好心人捡到钻戒后并归还,重谢1万元。我捡到了她的钻戒,通过悬赏广告联系其并将钻戒归还,可陈某拿到钻戒后却无任何表示。我提醒陈某支付1万元酬金,陈某则表示是自己瞎写的,不予支付。请问,我可以要求陈某支付悬赏金吗? 【解答】 吴水秀(上杭县检察院检察官):钟先生,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陈某为找回丢失的钻戒贴出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清楚写明重谢1万元。您主动归还钻戒,无论您归还遗失物是否是为了获得悬赏金,但陈某承诺在先,就应说到做到,支付承诺的悬赏金。陈某以“瞎写的”为由拒绝支付,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您可依法主张陈某支付1万元悬赏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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