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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5 11:55:42

继母炒股亏光继女赔偿款 法院:需全额返还并支付利息

作者:本报记者 余晶 通讯员 海法宣   来源:福建法治报   责任编辑:

生母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事故赔偿款给未成年女儿。然而,这笔款项竟被继母炒股亏光了。近日,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未成年人财产权益纠纷案件,警示监护人不能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

案情回顾

小丽(化名)未成年时,其生母因交通事故不幸去世,小丽分得事故赔偿款(包含抚养费)40余万元。款项原由小丽爷爷保管,待小丽成年后自行处置,后账户交由小丽父亲张某掌管。

之后,小丽父亲张某与继母李某登记结婚。2016年6月和8月,张某分两次将小丽账户中的共计41.9万元取出。张某将20万元存入自己账户,再转入李某账户,另21.9万元则直接从小丽账户转入李某账户。李某收到钱后,将钱投入股市,最终血本无归。

2023年12月,小丽成年后,得知此事,将继母李某诉至海沧法院,要求返还本金41.9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相关费用。

法院审理

不当处分被监护人财产,应返还本金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41.9万元款项,明确来源于小丽分得其生母的死亡赔偿款,属于小丽的个人财产,并非张某的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

张某作为小丽的监护人,负有法定的保护被监护人财产权益的职责。其擅自将小丽财产转出用于高风险股票投资,显然不是为了小丽的利益,严重侵害小丽的财产权益。

同时,部分款项直接从小丽账户转入李某账户,李某应当知道款项是小丽分得的赔偿款,因此可以认为,李某和张某合意将小丽的钱款用于炒股以获取利益,系家庭共同投资经营行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张某和李某应共同偿还,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小丽有权向李某或张某一人主张偿还。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小丽本金41.9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支付小丽鉴定费4万元及保全申请费3270元。李某不服提起上诉,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损害被监护人财产权益,应担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该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监护人有管理被监护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但监护人应正确使用被监护人的财产,擅自处分被监护人财产且非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构成监护权滥用,应及时予以返还。

此案中,监护人与再婚配偶夫妻合意将被监护人的钱款用于炒股以获取利益,违背保护被监护人财产的监护职责,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利益,二人应共同偿还,双方应负连带清偿责任,被监护人依法有权仅向作为连带责任人之一的监护人再婚配偶主张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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