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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离职后,公司法定代表人还是自己,多次与原公司协商未果,便起诉维权。近日,厦门海沧法院公布了一起相关案件。 2018年3月,小陈入职厦门某文化公司当销售总监。2020年12月,公司委派、聘任小陈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然而,工商信息变更登记过后,对于小陈来说,仍担任销售总监一职,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未拥有公司股份,无任何决策权。 2021年7月31日,小陈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起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信息。 海沧法院审理认为,小陈被委派、聘任为厦门某文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但未实际拥有公司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并未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职权,属于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在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后,公司应当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等相关登记,同时,因小陈并非厦门某文化公司的股东,无法通过提起召开股东(大)会等内部救济途径变更法人登记,故其请求厦门某文化公司向工商登记机关涤除小陈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的登记事项,具有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厦门某文化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为小陈办理涤除厦门某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及经理身份的工商登记事项。 法官提醒:离职后的“挂名”法人承担诸多不确定的风险,有违自愿公平原则,应当允许“挂名”法人提出涤除登记之诉。公司员工如遇此情况,应及时留存“挂名”身份、穷尽内部救济途径后公司仍拒绝变更登记的相关证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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