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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经福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福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24年7月的一天凌晨,刘某某逛至福安市区一停车场,发现一辆灰色小车的车门未上锁,遂拉开车门盗走现金2600元,后刘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12日。 4个月后,刘某某故态复萌,发现停放在路边的小车未上锁,再次“拉车门”搜寻车里的财物,又盗走一名牌包装袋,内有墨镜及背包。随后,刘某某谎称亲戚赠送,以50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被盗墨镜、背包系正品,价值3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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