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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印章是法人、自然人的重要信用凭证,国家机关印章更是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标志。然而,有的人竟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以为可以瞒天过海,最终受到刑事处罚。近日,闽侯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件。 某公司于2022年8月至2023年7月分包承接了市政交通信号灯维护服务类采购项目。根据工作要求,每个月工程结束后,某公司需将经公司法人代表陈某签字的月工作考评表,交由当地交警大队和市政管理服务中心评分并签字盖章后,方可领取相应的服务款项。为应付考评,陈某伪造了交警大队公章,并自行在月工作考评表上盖章,用于领取相应服务款项。经公安机关鉴定,某公司承接该项目期间,陈某提交的月工作考评表上的“交警大队”印文中有9份系伪造。2024年8月,陈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检察机关以陈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向闽侯法院提起公诉。 闽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伪造并使用交警大队公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应予惩处。综合考虑本案案情、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等情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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