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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从天降,损失谁承担? 法院:除无责方外,其余住户承担补偿责任 走在小区楼下,突然被从天而降的不明液体泼得满身污秽,面对恶劣的高空抛物行为,在难以查清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由谁承担责任?近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布一起涉及高空抛物的侵权责任纠纷。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26日晚,梁某途经福州市鼓楼区某小区楼下时,被从该小区1号楼1单元方向泼下的不明液体淋湿全身。梁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入户调查1单位的各层住户,但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梁某委托评估机构对受损皮包进行损失评估,并对衣物上的样本进行鉴定。后梁某向鼓楼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该单元所有住户及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审理与说法 排除无责方,其余侵权人应担责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此案中,梁某被建筑物中泼出的不明液体淋湿,经公安机关调查未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相关住户作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的使用人依法负有补偿义务,故梁某请求可能加害的住宅的使用人支付相应费用,法院予以支持。一层101室阳台安装有无法打开的封闭纱窗,结合其楼层位置,应排除其加害可能。根据视频显示,四层401室案发时仅有一名12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在家,且401室阳台并无水源,结合视频中液体泼出的距离,根据日常经验法则可排除401室居住人系侵权人的可能。其余住户提交的证据不能排除其作为加害人的可能,应当承担补偿义务。 物业仅收取卫生费,无需担责 那么,某物业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在案的《某物业公司收款收据》及有关材料,某物业公司仅对案涉小区业主收取若干卫生费,未有证据证明某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其他费用。仅收取卫生费的机构,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故梁某主张由某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合理损失获支持,部分诉请被驳回 梁某委托评估机构对其皮包损失价格进行评估所花费的评估费1000元属于维权的合理支出,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价格评估意见书》,皮包损失价格估计为259元,法院亦予以支持。对于梁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衣物上的样本进行鉴定的费用,据梁某自述,因样本问题无法鉴定,该费用证据不足,法院未予支持。梁某主张各层住户登报赔礼道歉的诉请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梁某诉请精神损害赔偿,因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受到严重精神损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鼓楼法院判决梁某的损失由该小区1号楼1单元除101室、401室以外的其他住户承担。梁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头顶安全”需多方共筑 广大居民务必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素养,不仅要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同时要告诫、监督家庭成员及来访人员,坚决杜绝向窗外抛掷物品。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无法查明具体侵权人,可能的加害人也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若情节严重,还可能面临刑事处罚。 此外,物业服务企业也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除基础保洁服务外,应采取设置醒目警示标识、加强重点区域巡逻、开展安全宣传、及时排查隐患等必要措施,严防高空抛物事件发生。 如不幸遭遇高空抛物,应第一时间报警,并尽可能保护现场,记录抛物时间、位置、物品特征、目击者信息等关键细节,固定相关证据,及时依法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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