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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随手发布“避雷”帖看似简单,但若盗用他人图片虚构消费体验恶意诋毁商家,是否侵权?需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近日,石狮市人民法院调解的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为这类问题给出答案。 案情回顾 2024年11月,在石狮某夜市经营舒芙蕾小摊的许先生在某社交分享平台,发现用户“地某某”发布题为“赶紧避雷石狮某夜市这家舒芙蕾真难吃!”的文章,文中附带一张舒芙蕾照片。 许先生核查后发现,文中附带的图片并非自己摊位的商品。早在2024年8月28日,四川用户“蛋黄某某”就曾发布“避雷金堂某某路某记舒芙蕾店”的内容,其配图与“地某某”文章中的图片完全一致。通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调取的注册信息及运营商实名数据,最终确认某社交分享平台用户“地某某”为远在几千公里外的李某某。 许先生认为,根据发布时间先后顺序,可证明李某某盗取“蛋黄某某”的图片,对外造谣这是在其摊点购买的甜品,发布虚假图片及不实言论,对其进行恶意诽谤。该文章浏览量达到4520次,传播范围广,导致周边群众议论纷纷,摊位评价随之下降,造成严重经营损失,极大影响其生活与工作。同时,李某某的行为使其身心俱疲,遂诉至石狮法院,要求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当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9000余元。 法院审理 虚构事实贬损商誉构成名誉权侵权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许先生提供的帖文截图、账号实名信息、图片比对记录等证据进行全面审核,确认李某某存在盗用他人图片、虚构消费经历发布诋毁言论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许先生的经营损失存在直接关联。 考虑到纠纷标的不大但影响商户生计,法院委托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员向李某某释明其行为的违法性:虚构事实贬损他人商品质量,已超出正常评价范畴,构成名誉权侵权。经调解员耐心调解,许先生与李某某达成协议,李某某立即删除侵权文章,赔偿许先生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构成名誉权侵权,应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重要人格权,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其中,“诽谤”特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此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名誉权侵权要件:一是存在违法行为,即盗用外地店铺图片虚构在许先生摊位消费的经历;二是主观存在过错,明知图片非许先生商品却发布“难吃”的诋毁言论;三是造成损害后果,文章传播导致许先生社会评价降低、经营受损;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李某某需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即使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词汇,通过虚构事实间接贬损他人商品质量、商业信誉的,仍可能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 对于个体经营者来说,日常经营中应养成证据留存习惯,可定期拍摄商品实物图片、备份交易记录及顾客评价,建立“商品档案”。一旦遭遇网络诽谤,需第一时间截图保存侵权内容(含发布时间、浏览量、评论区互动等),记录发布者账号信息,并向平台提交侵权投诉。若协商无果,可凭证据向法院起诉,主张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及损失赔偿。 作为网络用户,发布消费评价应基于真实体验,严禁盗用他人图片、视频虚构事实,不得通过“避雷”“吐槽”等形式恶意贬损商家信誉。 此外,网络平台应完善内容审核机制,加强真实性核验,接到侵权投诉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避免损害扩大。若未及时处理造成损失扩大的,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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