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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落地 有效运行 福州出台《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适用海洋碳汇赔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 本报讯 为进一步推进福州市海洋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积极创新海洋碳汇补偿融入生态司法修复机制,日前,福州中院联合市检察院、海渔局立足海洋生态保护实际,经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出台《关于在全市范围推广适用海洋碳汇赔偿机制开展生态修复的实施意见(试行)》。 《意见》从适用范围、前提条件、认购程序、司法后果、职责分工等方面提出十条举措,明确司法机关在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和生态环境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履行原址修复、增殖放流等传统生态修复责任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其通过福建海峡资源环境交易中心等正规交易市场,自愿认购海洋碳汇并核销经核证的海洋碳汇,更好履行替代性生态修复义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进行生态修复(含替代性生态修复)和海洋生态资源(碳汇)损失赔偿的,法院应在裁判文书查明事实部分载明,作为其悔罪表现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意见》的出台既是福州地区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海洋生态司法保护、服务保障国家“双碳”行动的制度创新,更是以法治力量推动“破坏者为修复者”的生动实践。下一步,各方将以实施意见为抓手,强化协作联动,确保海洋碳汇赔偿机制精准落地、有效运行,为加快建设生态福地、美丽福州筑牢法治屏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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